《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1劃分)行政區劃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如下:(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劃分是省、自治區或直轄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如下:(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分為自治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設立特別行政區”: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并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即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和2個特別行政區。
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 區域 劃分為哪些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 劃分是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構,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個區辦事處,作為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派出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1劃分)行政區劃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分為自治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