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夫妻雙方原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從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優待,并交回獨生子女優待證,過去享受的獨生子女優待不再退還;(2)違反計劃生育處理的,夫妻離婚,各自的行政處分不變,繼續繳納罰款或計劃外生育費,雙方承擔的數額協商解決;喪偶的,原罰款或未付部分的計劃外生育費可減半交付;(三)獨生子女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原優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受到的行政處分不變,計劃外生育費已繳納部分不予退還,未繳納部分不予交付,(1)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原則上一次性繳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法律分析:人口與工作要以誠信長效機制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質。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人民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人口和工作應該與增加婦女教育和就業機會、改善婦女健康和提高婦女地位結合起來。
(1)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原則上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或者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以用非生產性物品補償。”。(二)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離婚、喪偶、獨生子女或者超生子女死亡的,原獎勵和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夫妻離婚、喪偶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的單位負擔。再婚后,夫妻雙方原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從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優待,并交回獨生子女優待證,過去享受的獨生子女優待不再退還;(2)違反計劃生育處理的,夫妻離婚,各自的行政處分不變,繼續繳納罰款或計劃外生育費,雙方承擔的數額協商解決;喪偶的,原罰款或未付部分的計劃外生育費可減半交付;(三)獨生子女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原優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受到的行政處分不變,計劃外生育費已繳納部分不予退還,未繳納部分不予交付。”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3、...會關于修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 計劃生育 條例》的決定(20141。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刪除第二項。2.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獎勵撫恤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此外,條文的順序也應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 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