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部門規章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accounting部門規章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財政部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制定和作出的,國務院依據職責權限制定的其他有關會計的規范性文件部門也屬于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或備案。
accounting部門規章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財政部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制定和作出的。國務院依據職責權限制定的其他有關會計的規范性文件部門也屬于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或備案。會計部門 規章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法律解析:部門 規章是指國務院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在本權限內的決定和命令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法規和辦法。地方政府規章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法規、辦法、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范圍內,制定規章。
3、法律、法規、 部門 規章應如何區分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制定。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委、人民銀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和地方政府制定,注:1。規章是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范疇,效力低于法律,2.規定是法律的名稱,而不是法律的類型。法律效力層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我國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