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破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貫入深度大于0.5m地面堆載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填土或平整場地作業;4.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V的帶電部分作業或有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的帶電區域作業;5.吊裝作業: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改變位置的過程作業;6.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坑、地下、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作業;二級高風險作業包括:臨時用電、5m以上絕對高度作業、其他作業、起重作業法律分析:1,法律分析:適用范圍:企業所在地面2米以上作業、帶電作業、禁區內明火作業、爆炸或爆燃危險。
法律分析:適用范圍:企業所在地面2米以上作業、帶電作業、禁區內明火作業、爆炸或爆燃危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應急管理部應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一級高風險作業包含:1。高空作業:高度超過2m,無堅固欄桿或平臺,可能墜落作業,包括但不限于輕型屋頂(石棉瓦、玻璃磚、木材)2。動火作業作業:在有易燃、可燃、易爆物品的禁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不正常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灼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3.破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貫入深度大于0.5m地面堆載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填土或平整場地作業;4.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V的帶電部分作業或有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的帶電區域作業;5.吊裝作業: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改變位置的過程作業;6.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坑、地下、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作業;二級高風險作業包括:臨時用電、5m以上絕對高度作業、其他作業、起重作業
3、安全 管理制度有哪些?法律分析:1。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報告制度;3.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4、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崗位標準化操作系統;危險 作業管理與職業衛生體系;5、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管理制度;專業危險源頭檢測與監控,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