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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證辦理系統維護,辦暫住證正在維護中怎么回事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20:11:14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辦暫住證正在維護中怎么回事

辦理暫住證顯示正在維護中說明系統出現故障,可能是網絡問題,也可能是系統后臺的問題。因為系統會不定時的更新,系統維護中說明正在進行信息數據的更新,越來越多的人辦理暫住證使得系統不得不更新,以更好更方便的程序流程服務人民。辦理暫住證既可以網上申請,也可以到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去申請,您可以依據自己的時間去選擇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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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居住證如何辦理流程

首先需要在天津辦理登記居住6個月以上,才可以申領居住證,申領居住證時需提交相關資料,包括照片認證回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合法的居住證明。行動不便的可以委托別人辦理。【法律依據】《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第八條在津辦理居住登記6個月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申領居住證。《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第十條自然人申請人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天津市證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同居住登記)【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天津市居住證如何辦理流程

3,天津居住證怎么辦理流程

您好,天津居住證辦理流程如下1、登陸天津公安民生服務平臺2、實名注冊用戶,并通過驗證3、登錄民生服務板塊的戶政欄目4、選擇戶政欄目里“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5、按照辦事指南在網上填寫居住證登記表1)填寫相關居住信息及天津市證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編碼,并選擇證件領取方式。2)上傳天津市證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上傳身份證明和合法居所證明材料照片后提交申領信息(注意,上傳證件照必須清晰,通過率比較高)6、成功提交,且未因其他原因被系統駁回申請的,提交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發放。7、選擇快遞或上門自取居住證證件,使用郵政ems便民服務的按照每件22元(人名幣)進行收費。暫住證辦理流程:第一步:申報居住登記,擬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境內來津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合法居所證明和近期照片,到現居住地居住證業務受理點申報居住登記。第二步:申領居住證,自居住登記(含暫住登記)之日起,已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到現居住地居住證業務受理點提交申請材料,登記相關信息,申請辦理居住證。第三步:領取居住證,境內來津人員于20個工作日后持《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到原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申領成功后自簽發之日起須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現居地居住證業務受理點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證持有人可于60日之內到現居住地居住證業務受理點辦理補簽手續;逾期60日以上未辦理補簽手續的,居住證將被注銷、收回。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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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居住證網上的辦理流程

天津居住證網上的辦理流程   居住證制度仍然只是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舉,因為它所標志的,仍然是城市戶籍人口以及外來人口這兩大“陣營”,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路則在于徹底的戶籍制度改革。接下來由我為大家整理出天津居住證網上的辦理流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天津居住證網上的辦理流程1   辦理流程   1、登陸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辦理指南。   2、實名注冊用戶,并通過驗證。   3、按照辦事指南在線申辦網上填寫居住證登記表。   (1)填寫相關居住信息及天津市證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編碼,并選擇證件領取方式。   (2)上傳天津市證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上傳身份證明和合法居所證明材料照片后提交申領信息(注意,上傳證件照必須清晰,通過率比較高)。   4、成功提交,且未因其他原因被系統駁回申請的,提交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發放。   5、選擇快遞或上門自取居住證。   辦理材料   1、符合天津市居住證照片標準的電子照片。   2、《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3、合法居所證明包括: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動產權證書;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租房協議》;   (3)借住在我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4)居住在單位(學校)內部的,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天津居住證網上的辦理流程2   天津居住證的`辦理條件   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申領居住證。   未滿16周歲、在津就學或從事流動性作業的境內來津人員,根據需要,可以《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   1.《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天津市證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   3.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者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證明和房地產權證或其他合法居所證明復印件;   (4)居住在單位內部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5)居住在學校內部的,提供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6)其他合法居所證明。   4.在津就業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在津投資開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還需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他證明材料。   法人申請人辦理集體申領居住證時,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申請人員名冊。   辦理流程   1.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境內來津人員到居住證照相點采集居住證用照片,憑數碼照片認證回執和申領材料到受理單位辦理申領居住證手續。   2.受理單位對申領材料當場核對。材料齊全的,打印《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時開具《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并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請人。   3.20個工作日后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到受理單位領取。   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監護人或受委托人代為申領居住證。代為申領居住證的,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 ;

5,有哪位大神知道2014年天津頒布的關于居住證的辦理流程與辦理方法請

單獨辦理居住證的話, 各個區政策不太一樣,但是大部分都差不多,有身份證 有勞動合同 房產或者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先去你當地的流動人口辦公室備案(具體地點你可以網上查詢,也可以咨詢當地派出所),然后就是照相 錄指紋,快的話,20個工作日,慢的話,半年。具體你可以查詢天津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網站看看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試行)市公安局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做好境內來津人員申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3〕31號),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管理等相關活動。第三條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請人包括自然人申請人和法人申請人。自然人申請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境內來津人員;法人申請人是指組織本單位合同工人集體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用人單位。境內來津人員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的中國公民(港澳臺地區居民除外)。第四條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分站),負責具體受理居住登記以及居住證的申領、簽注、補(換)領、信息變更、注銷等業務。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簽發工作。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負責居住證制作工作。第二章 申領第五條 境內來津人員擬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到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申報居住登記時,自然人申請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合法居所證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請人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申請人員名冊。申請人員名冊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文化程度、戶籍地址、技術職稱、居住地址等項目,并加蓋單位公章。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將申報人基本信息錄入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并打印居住登記憑證交由申報人保管。第六條 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記或暫住登記日期為準)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在津就學或從事流動性作業的境內來津人員,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第七條 自然人申請人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天津市證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者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證明和房地產權證或其他合法居所證明復印件;4.居住在單位內部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5.居住在學校內部的,提供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6.其他合法居所證明。(四)在津就業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在津投資開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還需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五)其他證明材料。法人申請人辦理集體申領居住證時,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申請人員名冊。第八條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場核對申領材料是否齊全。對材料齊全的,應當通過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審核居住登記信息、填寫制證信息,采集申請人指紋,通過照片認證回執讀取申請人照片,打印居住登記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時開具《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并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請人。第九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由監護人或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關系的居民戶口簿,受托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托書。第十條 受理單位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將制證信息上傳至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制證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第十一條 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對基層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上傳和本中心直接受理登記的制證信息進行審核,對審核無誤的,予以上傳制證信息;對審核有誤的,發回原受理單位審核處理,并說明原因。第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信息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并將居住證發至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居住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至原受理單位。申請人領取居住證時,受理單位應當收回《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第三章 管理第十三條 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須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等,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時,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簽注信息,并在居住證“簽注期限”項目欄登記簽注信息。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證和變動后的合法居所證明,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地址變更手續時,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對居住地址進行變更,并在居住證“居住地址”項目欄登記變更。第十五條 居住證丟失的,持有人應當持居民身份證及時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掛失手續;需要補辦居住證的,應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補辦手續并繳納工本費。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掛失手續時,應當將掛失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證簽發日期及證件丟失時間等)登錄至“天津市居住證注銷公告平臺”,宣布作廢;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補辦手續時,應當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并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序和時限進行辦理,同時,依照有關規定收取補辦居住證工本費并開具收費票據。第十六條 居住證因損壞難以辨認的,持有人應當持居民身份證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換領手續,并繳納工本費,同時交回損壞的居住證。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換領手續時,應當收回損壞的居住證,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并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序和時限進行辦理,同時,依照有關規定收取換領居住證工本費并開具收費票據。收回的居住證應編制清單,每半年上交1次,由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集中統一銷毀。第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認定后,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注銷居住登記并注銷、回收居住證:(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三)居住證持有人逾期60日未補辦簽注手續的;(四)居住證持有人已轉辦為本市常住戶口的;(五)居住證持有人離津之后不再返津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注銷居住證后,應當將注銷信息登錄至“天津市居住證注銷公告平臺”,宣布作廢。第四章 附則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扣押居住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驗、扣押居住證。第十九條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偽造、變造居住證,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在開展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管理工作中,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應當建立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調查、核實個人或單位投訴的問題,嚴肅查處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第二十一條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當地公安機關委托,應當嚴格依照本細則規定做好境內來津人員申報居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對委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承辦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工作,負有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12月31日廢止。天津市暫住證同時停止發放和年檢,原發放的天津市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仍可繼續使用。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3〕31號),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居所,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資辦企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居住證持有人,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積分。第三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置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附件)確定。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匯總、審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并負責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職業(工種)緊缺程度、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獎項和榮譽稱號及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等積分申請資料的審核、打分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建議,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市審批辦負責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專門設立積分服務窗口,開發居住證積分管理聯辦系統(以下簡稱積分管理聯辦系統),實現積分數據一門錄入、分支流轉、多點核實、歸集匯總、自動生成。市公安局負責申請人年齡、落戶地區、有無行政拘留和有無犯罪獲刑記錄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并做好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與居住證積分管理聯辦系統的共享互聯工作。市教委負責申請人學歷、學位證書等相關內容的審核、打分等工作。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申請人住房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婚姻登記信息的審核、打分等工作。市地稅局、市工商局負責申請人投資納稅、從事個體經營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市人口計生委負責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申請人的授權,負責查詢并提供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第二章 積分管理第五條 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提出,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匯總申請人相關材料后,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應當登錄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或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填寫《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準備相應材料后,交本人所在的用人單位整理匯總;用人單位應當制作本單位積分申請人員名冊,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積分服務窗口申請辦理。用人單位積分申請人員名冊應當包括職工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文化程度、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等項目,并加蓋單位公章。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一)在簽注期限內的申請人本人的居住證。(二)加蓋單位公章的積分申請表。(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及其相對應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申請人在津投資辦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四)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實際情況提供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對應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三)職稱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四)工商營業執照或納稅、投資證明;(五)結婚證以及配偶勞動合同(個體經營執照)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六)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七)成年育齡婦女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八)申請人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養證明。(九)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第九條 積分服務窗口接到申請后應當將積分申請人員的基本信息錄入積分管理聯辦系統,并與市公安局的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進行實時比對,核對無誤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單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受理通知書》。第十條 積分服務窗口受理申請后,將電子信息分支流轉至駐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相關部門服務窗口進行審核打分。用人單位應當在積分服務窗口受理申請后即時將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負責積分審核的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送審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后,對涉及本部門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對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相應分數,并將審核意見和分值錄入積分管理聯辦系統。各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原件、復印件等材料比對審核無異后,退回原件,復印件留存備查。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應于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加蓋積分管理專用章,同時通過積分管理聯辦系統將入戶積分審核表電子表格打分留痕,并即時上傳。第十三條 積分服務窗口收到上傳信息后,通過積分管理聯辦系統對各部門的審核打分情況進行比對匯總,由系統自動生成積分排名。第十四條 積分服務窗口每年5月和11月將積分管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情況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通過天津政務網或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公布。申請人可由用人單位統一查閱積分情況。第十五條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積分入戶人口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通過天津政務網或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第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證明書》,并由用人單位在積分服務窗口領取。用人單位或申請人應在6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入戶手續。第三章 法律責任第十七條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責任為本單位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相關積分手續。員工提出申請,如用人單位不予受理的,員工可向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訴。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對提供虛假信息、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積分期間(從申請人居住證簽發日至積分入戶名單公布日)因犯罪獲刑的,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由此空缺的積分入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遞補。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條 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只計算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負積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累計扣減。總積分等于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負積分之和。第二十一條 計算社會保險、投資納稅積分,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第二十二條 積分管理聯辦系統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排名。出現積分相同的情況,以在本市居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時間早者為先;積分依然相同,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第二十三條 積分申請材料的相關審核部門依據本細則規定分別制定審核辦法和流程。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12月31日廢止。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市公安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工作,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3〕31號)以及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積分入戶指標計劃和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積分入戶人員名單,辦理用人單位或本人申請的積分入戶工作。第三條 居住證積分入戶由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受理、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核準。第二章 入戶第四條 申辦積分入戶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有本人產權住房或者與配偶、子女共有產權住房的,應當申請在該住房的坐落地址登記非農業家庭戶口;在本市無本人名下住房的,應當申請在本人所在單位登記非農業集體戶口;在本市無本人名下住房且所在單位不具備設立集體戶口條件的,應當申請在所在單位坐落區縣的人力社保部門下設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登記非農業集體戶口。第五條 申辦積分入戶應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證明書》;(三)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動態登記項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需要變更的,應當提供相關依據材料;(四)本人名下住房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在單位內部居住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及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可以登記非農業集體戶口的證明。第六條 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受理積分入戶時,應當對用人單位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情況屬實、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指導申請人填寫《申辦戶口受理經過》,并開具《受理戶口聯系單》;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詳細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第七條 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收到積分入戶申請材料后,應做好相關信息核實和公民身份號碼查重工作,并按照辦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戶口申報卷宗送至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第八條 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收到戶口申報卷宗后,應當按照規定的辦理程序,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入戶工作。第九條 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對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核準入戶的戶口,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告知辦理戶口遷入的相關手續,做好戶口遷入登記工作。第三章 附則第十條 申請辦理積分入戶,應當自市人力社保局開具《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證明書》之日起6個月內,到申請入戶地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提交申辦積分入戶材料。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辦理積分入戶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政策規定,注意發現和查處偽造、變造、冒用身份證件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12月31日廢止。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試行) 市教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要求,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3〕3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教育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隨遷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領取得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境內來津人員的隨遷子女(以下稱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以及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后,按照本市親屬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隨遷子女(以下稱投靠落戶隨遷子女)。第三條 具備正常接受學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適齡隨遷子女,可以按本細則規定申請在本市就學。第二章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第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應在入學前一年到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間為9月1日至10月31日,應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二)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三)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務工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確立勞動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明等的原件及復印件,并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靈活就業人員需提供工作單位或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就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選擇在本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按照本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第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由原戶籍地轉入本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應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在轉學前一年到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年暑假期間(具體日期由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安排)統一審核相關材料,辦理轉學手續。第三章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報考職業院校第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高等職業院校)。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由就讀學校所在區縣招生辦公室審核。第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可以報名參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學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投靠落戶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第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后,其隨遷子女按照本市親屬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參加本市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報考本市普通高中。隨遷子女投靠落戶手續應在本市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報名前辦理完畢。其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投靠落戶隨遷子女由原戶籍地普通高中轉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讀,應持轉出學校及轉出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或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授權的地級市教育局開具的轉學證明、省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學生檔案等相關材料,到投靠落戶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轉學手續。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后,其隨遷子女按照本市親屬投靠落戶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參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在本市報考普通高等院校。隨遷子女投靠落戶手續應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前辦理完畢。其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責任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和投靠落戶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依據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戶地,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依據本地人口變化情況,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切實加強教育資源建設,努力做好隨遷子女教育工作。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學籍管理,將隨遷子女學籍管理納入本市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全市統一管理的學籍檔案制度,并加強核實檢查。教育招生考試部門負責完善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辦法,嚴格審核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并協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公安部門負責協助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做好中考、高考報名考生的身份審查工作。國土房管部門負責協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關證明的審核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對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責任人和工作人員給予嚴肅查處。第六章 附則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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