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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幾天,婚假多少天在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7 09:07:38 編輯:天津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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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假多少天在婚

適齡的是3天吧
我來看回答的

婚假多少天在婚

2,國家婚假是多少天

國家婚假是3天。國家法定的婚假天數為3天,已經有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已經刪除了有關晚婚假的條例,與國家的規定保持一致,統一按照三天法定婚假實施,已刪除的省份有:湖北省、廣東省、湖北省、四川省、浙江省、江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天津省、山東省。法律依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國家婚假是多少天

3,婚假多少天啊

這個要看你的單位了, 一般婚假是10天
是就有10天這樣的

婚假多少天啊

4,婚假是幾天

婚假按照法律規定是3天,如果是晚婚的話會增加晚婚假七天,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根據《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5,婚假是怎么定義的剛入職的新員工有婚假嗎

結婚假期就是你在公司工作期間,結婚了,就有婚假,一般是3天,如果你是晚婚,還可以再加7天,也就是10天

6,法定婚假是幾天

國家婚假原則上是三天。法律上規定,目前國家法定的婚假天數為三天,而且大部分省已經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婚假主要是員工結婚可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用人單位給予的假期,并且在休假期間用人單位需要如數的支付其相應的工資。法律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時,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法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法律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7,婚姻法規定婚假有幾天

《 婚姻法》并未規定婚假多少天。關于婚假天數的規定出自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婚假1-3天,另加路程假。后來,各省把婚假擴大到所有企業,有的省份延長到5天,路程假另計,假期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 晚婚獎勵假期的規定源自《婚姻法》、《人口計劃生育法》,具體天數是各省的《人口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各省規定不同,有的幾天,有的二十天。
婚假三天,外加晚婚假10天左右。各地情況有別,具體規定的時間長短不一。
按法定結婚年齡的結婚的(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可享受三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結婚的(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享受15天婚假。

8,婚假一般都是多少天

一、國家法定婚假規定是幾天婚假目前按規定是三天的法定婚假,目前大多數省取消了晚婚假。各地對原有的婚假、產假以及陪產假(即男士的護理假)均做出了相關的修改,從出臺的規定來看,大多數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規定延長生育假的大原則之下,絕大多數省份的婚假天數是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的。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并沒有對婚假再做另外的相關規定,那么這些省份婚假將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附贈婚假申請書尊敬的公司領導:本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____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____月____日到____月____日共計____天,請予以審批。特此申請!申請人:________申請日期:____________科(公司)領導:茲有你單位員工____,已年滿____歲,符合民法典條款。本人決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舉行婚禮,并依法享受婚假,望領導批準為盼此致。敬禮!申請人:________申請日期:________

9,2021年最新規定的婚假有多少天

對于符合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的新人,即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可享受三天的婚假。對于符合晚婚年齡的新人,即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不再額外的獎勵婚假,即只有三天的法定婚假。婚假是國家給予新人的福利政策,因為每個地方婚假政策都不一樣,對于符合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的新人,即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可享受三天的婚假。對于符合晚婚年齡的新人,即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不再額外的獎勵婚假,即只有三天的法定婚假。休婚假注意事項(1)婚假是新人的法定假日,是新人在結婚后的福利,因此婚假是帶薪休假的。公司不能夠用任何理由扣除新人休婚假期間的工資。(2)結婚之后婚假是有有效期的,具體有效期多久不同公司有不同的規章制度。一般來說婚假需要在領證之后的半年或者是一年之內休,過了有效期的話,就沒有該福利了。

10,婚假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我國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各地計劃生育條例婚假統計: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廣東: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區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衍生問題:最新國家規定的婚假是多少天?國家規定的婚假通常是三天、但是也有的地方是十天、七天等,對于異地結婚的還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路程假。那么國家規定的婚假是多少天?一、國家規定婚假多少天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二、各地計劃生育條例婚假統計: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1,法律規定教師婚假幾天

提供下國家規定婚假,各地政策可能不一樣。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教師婚假時間為15天,也就是2周,理論上你可以到一周的周五開始請婚假,那你就可以蜜月17天了哦
婚假是多少,各地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按照規定,國家給予的婚假只有三天,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晚婚假一般是另外加10天,或者15天,具體請咨詢當地主管部門,
婚假天數: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12,法定婚假有幾天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再婚的勞動者,只要他們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并無不同,員工再婚,也可享受帶薪婚假。值得注意的是:1、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可以享受3天的國家法定婚假假期。2、已取消晚婚假期,所以即使是晚婚公民(男25周歲,女23周歲)也無法享受晚婚假期。3、如果男女雙方是異地結婚,那么會根據路程的遠近,給予相應的路程假期。4、探親假期中結婚的男女,不再給予另外的婚假。5、婚假是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周末6、再婚者依舊享受婚假假期。國家對于婚假的時效性并沒有做出規定,但各個公司對婚假的時間會做出限制。不同公司單位的制度不同,有些需要在領證后半年內休假,有些需要三個月或是一年,如果超出時間,公司則認為自動放棄婚假權利。2、婚假是帶薪休假。婚假是國家給予的應有假期,所以是帶薪休假,若是公司以某種不合理的借口不發放工資,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13,國家法定婚假是多少天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婚假天數:通常按3天計算 晚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總天數10-30天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陜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西藏暫未查到有關文件。
一般情況下,滿婚齡結婚是3天,晚婚(男25周歲、恧3周歲)就是15天。當然各省的情況還有所區別。
國家規定法定的婚假是3天,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這樣合計應該是10天假。

14,國家規定婚假有幾天

婚假 全國各地婚假一覽表  一、關于婚假、晚婚假的匯總結論  1、婚假天數:通常按3天計算。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2、晚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總天數10-30天。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  天數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訂《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有調整。 但難保疏漏,各位查看時注意以最新版本為準。  4、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后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編輯本段]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來源  (一)法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婚姻法中無任何提及關于婚假。  (二)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現在仍然在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 [1980]勞總薪字29號)  QQ魚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于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三)地方政策文件  而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現在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并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陜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條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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