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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污染防治戰,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7 13:56:34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以實現良好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注重節水、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促進清潔生產,合理規劃城鄉布局,加強生態建設,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水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六條 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城鎮排水、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財政、科技、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七條 本市建立市、區、鄉鎮(街道)、村四級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河流、湖泊、濕地、坑塘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和水域岸線管理等工作。第八條 本市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的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第九條 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水污染防治和節水技術、設備,實施水生態修復,鼓勵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和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寬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的渠道,并對在水環境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納入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水環境狀況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本區水環境治理措施和實施方案。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標準;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嚴于國家標準的本市地方標準;本市地方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應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  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水污染物的,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還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組織擬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2,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貫徹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綠色發展示范城市,開展區域污染協同防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第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項目建設、執法監管中,不得變通突破、降低標準。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組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態環境安全,持續改善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第六條 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融資機制,推行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第八條 支持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調整和修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擬定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分年度確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并推動落實。第十四條 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本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和完善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和監測數據共享機制,依法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市和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3,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合理規劃城市布局,加強生態建設,保證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第三條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分別由其所在管理委員會負責。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市和區、縣環保部門對舉報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提供環境污染事故重要線索,為查處環境污染事故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為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應當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一級標準;其他地區為環境空氣質量二類功能區,應當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環保部門會同市計劃、規劃等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劃分,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第七條 本市對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市環保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不同時期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本市大氣環境容量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訂本市不同時期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環保部門組織實施。 主要大氣污染物名錄,由市環保部門根據國家要求和本市的實際情況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區、縣環保部門依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根據各單位現有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產業發展規劃和清潔生產的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事業單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擬訂本轄區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環保部門審核后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環保部門綜合各區、縣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擬訂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市環保部門根據本市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對未超過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放許可證;對超過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單位,責令限期治理,并在限期治理期間,核發臨時排放許可證。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期滿,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達到核定排放量的,換發排放許可證。 無排放許可證或者無臨時排放許可證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技術改造等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獲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指標,然后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該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由市環保部門核發排放許可證。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向環保部門報批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條 持有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市環保部門辦理審驗手續。第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環保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排污申報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生產設施和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證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區、縣環保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環保部門接到申報后,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各自轄區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農業、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市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市水利部門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以及本市水環境容量、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訂本市不同時期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總量控制區域、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及削減時限。第七條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訂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各區、縣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擬訂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一個排污單位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排污單位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核發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總量控制指標的,換發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期滿,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臨時排污許可證,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產停業或關閉。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獲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標,然后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該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污。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對無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本市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大修、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污水處理設施因異常情況而影響處理效果或停止運營的,應當在異常情況發生后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5,天津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涉及停工等事項

近日,天津市政府發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出要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機制。在《應急預案》中,重污染天氣預警共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3個等級,并對此制定了三級響應措施。在響應措施的“強制性減排措施”里,文件規定,達到相應預警級別以后,將“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以下是應急預案通知全文:一、總則1.1 編制目的為全面貫徹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相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機制,確保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削減污染峰值,改善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確保按照國家要求,重污染天氣期間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的減排量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總量的10%、20%和30%以上。1.2 編制依據1.2.1 國家及生態環境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1.2.2 本市相關文件《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津政發〔2013〕3號)、《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1.3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急響應。本預案所稱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空氣質量指數(AQI)級別達到五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對因沙塵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執行本預案。1.4 預案體系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各區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及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二、組織機構構成與職責2.1 領導機構及職責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建立預警應急指揮系統,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工作人員為專職人員。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適時修訂《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實施;指導各區組織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應對重污染天氣相關工作;組織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保障預案和各區人民政府應急保障實施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并依照相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2.3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職責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編修應急保障預案及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并按規定時間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組織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有效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按要求做好應急響應各環節的工作記錄和臺賬,每日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進展信息(具體職責見附件)。2.4 專家組及其職責根據本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實際,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專家組,為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業務咨詢、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2.5 企業職責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制定應急響應“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并在廠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執行措施。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現場檢查。三、預警3.1 預警的分級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為指標,預測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紅色為最高級別。各級別分級標準為: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3.2 預警的發布3.2.1 監測預警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氣象局聯合組織開展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市空氣污染物的監測預警及動態趨勢分析;市氣象局負責本市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等級預報。3.2.2 預警信息的發布(1)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啟動條件時,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要求及時啟動預警。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重度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質量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根據實際污染情況盡早啟動或調整相應級別的預警。當預測AQI日均值>200持續1天,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標準時,由生態環境部門隨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發布健康防護提示性信息。(2)黃色預警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準;橙色預警經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批準;紅色預警經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黃色預警信息以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名義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以應急指揮部名義發布:一是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文件傳真和市政府協同辦公網郵件系統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發布預警信息。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接到預警信息后,根據預警級別,立即通知管轄范圍內的各單位及工業企業、各類施工工地、學校及幼兒園、機動車車主及駕駛員等啟動(調整或終止)應急響應。二是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微信、手機短信向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及聯絡員發布預警信息。三是由市政府新聞辦通過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等媒體及“天津發布”微博門戶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3.3 預警等級調整和預警解除預測AQI日均值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預警等級或解除預警。解除或調整預警信息的發布程序同啟動程序一致。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及時發布預警調整或解除信息。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按一次重污染過程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盡早采取升級措施。四、區域應急聯動接到生態環境部或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及時發布預警,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措施,與周邊城市共同應對區域重污染天氣。五、應急響應5.1 響應分級對應預警等級,實行三級響應。(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響應。(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響應。(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響應。5.2 響應的啟動預警信息一經發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應急保障預案和實施方案,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落實應急響應措施,對于機動車限行、中小學及幼兒園停課措施的執行起始時間,按照當次預警發布通知的具體規定執行。應急指揮部建立協調機制,在Ⅰ級響應時召開協調會議,在Ⅱ級或Ⅲ級響應時適時召開協調會議,對應急工作進行部署。在啟動應急響應措施的同時,各區可根據污染特征,在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領域,實施有針對性的應急減排措施,確保應急實效。5.3 響應措施5.3.1 Ⅲ級響應措施健康防護指引:(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2)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課程及活動。(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建議性措施:(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2)加強公交運力保障。強制性減排措施:(1)對工業企業管控,各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績效分級指標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業企業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3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4)未安裝密閉裝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6)各區應采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轄區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5.3.2 Ⅱ級響應措施健康防護指引:(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確需外出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2)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課程及活動。(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建議性措施:(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2)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3)加強公交運力保障。強制性減排措施:(1)對工業企業管控,各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績效分級指標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業企業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4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4)未安裝密閉裝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家第二階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7)各區應采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轄區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載貨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承擔急救、搶險等任務,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載貨汽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的日常車牌尾號限行措施暫停執行,其他限行措施繼續執行。(9)港口集疏運機動車進出港區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停止使用國家第四階段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5.3.3 Ⅰ級響應措施健康防護指引:(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確需外出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2)中小學、幼兒園采取彈性教學或停課等防護措施。(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建議性措施:(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2)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3)停止舉辦各類大型戶外活動。(4)加強公交運力保障。強制性減排措施:(1)對工業企業管控,各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績效分級指標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業企業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5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全市可能產生大氣污染的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生產活動(塔吊、模板工程、鋼筋工程、幕墻工程、地下施工等不產生大氣污染的工序除外)。(4)未安裝密閉裝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家第二階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7)各區應采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轄區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8)本市及外埠機動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承擔急救、搶險等任務,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本市及外埠機動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的日常車牌尾號限行措施暫停執行,其他限行措施繼續執行。(9)港口集疏運機動車進出港區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停止使用國家第四階段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5.4 響應措施的監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全市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加強抽查檢查。自預警信息發布后24小時起,對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檢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領域、本轄區具體應急措施的落實,并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每日17︰00前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響應落實情況。5.5 響應終止預警解除即響應終止,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負責通知采取響應措施的單位終止響應。六、總結評估響應終止后,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響應過程和響應措施效果進行總結、評估。七、監督管理7.1 公眾宣傳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冊、刊物、宣傳畫等手段,及時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向群眾宣傳重污染天氣的健康防護常識和技能。7.2 應急演練適時組織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應的應急保障預案和實施方案。7.3 應急培訓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培訓,增強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思想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7.4 責任追究市、區有關部門要加大應急響應期間的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對重污染天氣期間發現的應急響應措施未落實到位、企業違法排污等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問題導致應急響應措施未有效落實的,依據《天津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和《天津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追責程序進行追責。八、附則本預案由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對涉及本部門監管單位的減排措施清單,要及時更新并組織落實;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源、揚塵源等減排措施清單,要及時更新并組織落實。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和保障實施方案應及時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將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8〕65號)同時廢止。各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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