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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簽訂的高科技合同,與天津一家公司簽訂合同傳真簽訂按合同規定本公司付清全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6 21:34:40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與天津一家公司簽訂合同傳真簽訂按合同規定本公司付清全

算合同詐騙,您可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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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頒布天津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管理,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均應遵守本辦法。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除外。第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利技術,包括由中國專利局批準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以及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尚未獲得批準的發明創造。第五條 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計劃實施和強制許可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依法辦理。第六條 天津市專利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專利局)是天津市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監督履行。第二章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與管理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受讓方應將合同的副本報市專利局審核、登記。第八條 代理人代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由被代理人出具委托書,并應根據授權范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第九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簽訂人的姓名,簽約的時間、地點;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標的;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類型;  (四)提供專利技術和技術回授的方式和條件;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點;  (六)專利技術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專利技術使用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已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尚未獲得批準的發明創造的轉讓合同,其內容除參照前條規定外,還應增加專利申請被批準或駁回后合同條款的變更事項。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文件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組成部分。實驗報告、工藝流程、實驗后修改意見書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為準。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市專利局審查合格的,應予登記。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專利期滿的;  (三)未經共同申請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  (四)假冒專利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無權代理的;  (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有顯失公平條款的;  (七)侵犯他人專利的。第十三條 市專利局對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在登記后的三個月內向中國專利局備案。第三章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審查、登記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第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審查、登記后,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讓方在十五日內,向市專利局備案。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約責任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有規定的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 當事人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責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責任的,當事人應出具上級主管機關(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第十九條 發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第四章 專利技術轉讓費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條 專利技術轉讓費,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第二十一條 專利技術轉讓費的計算,可采取入門費加提成費或一次總算的方式,也可采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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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去年大學本科畢業是天津市集體戶口我哥哥買房落戶天津市

一般只有直系親屬才能落戶,哥哥不算直系,問一下派出所吧。
要有工作,并繳納社保一定年限才能在市區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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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交易,加強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涉外以及涉港澳臺技術交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是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交易活動。第四條 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加強服務,鼓勵、支持開展有益于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經濟性質和專業范圍的限制。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交易活動的規劃、協調和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技術交易活動的管理工作。  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與技術交易相關的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技術交易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技術交易第七條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技術交易。第八條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采取舉辦技術交易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常設技術市場以及技術中介服務等多種渠道,以技術招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拍賣以及組織科研生產聯合等方式進行。第九條 政府鼓勵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技術交易。招標、投標應當按照平等、擇優、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  各級科技計劃項目均可進入技術市場公開招標。第十條 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和保護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以技術入股方式完成技術交易。經認定以技術入股方式完成的交易,屬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第十一條 以承包方式訂立的合同,根據其實質內容認定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第十二條 為技術交易提供技術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該技術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真實性,其在技術交易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他人允許,不得以他人的技術成果進行交易。當事人一方明知或者應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術成果與之進行技術交易,視為侵害他人技術權益。第十三條 技術交易項目的價款、使用費用或者報酬,由當事人商定;也可以經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由當事人議定。第十四條 技術商品的廣告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技術項目的擁有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必須與有關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書等證明材料一致。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不得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內容不實、證明文件不全的技術商品廣告。第十五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技術權益;  (二)竊取他人技術秘密;  (三)假冒專利技術;  (四)做虛假廣告、宣傳;  (五)串通招標、投標;  (六)以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合同;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六條 從事技術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可以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登記。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技術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是否予以登記。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引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合同成立后需要進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關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5,天津三星電子顯示器公司簽了五年的勞動合同剛進去的時候有三

你好!你是哪里的,我也簽哪里了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合同沒到期,當然會有的吧。我也正簽那個公司呢,合同應該是在試用期后簽吧,那就從開始簽的時間開始算。

6,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6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維護從事轉化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市和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四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從事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使企業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推動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市場機制,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體系,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轉化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編制本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工程項目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實施。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和重點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一)對經濟的發展和行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促進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規模效益并且在國內、國際市場具有競爭力的;  (三)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污染,改善勞動條件的;  (四)技術含量高、市場容量大,對形成高新技術產業有明顯效果的;  (五)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造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的;  (六)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其他農村經濟發展的;  (七)有利于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效發揮當地資源優勢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衛生、計劃生育等事業發展及其他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技術市場、科技信息市場,鼓勵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三章 轉化實施第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公開招標,擇優確定中標單位。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單位和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單位合作轉化科技成果的,應當依法簽訂合同,約定各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風險。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農業科研機構、農業試驗示范單位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綜合配套技術服務。  農業科研機構可以依法經營其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并經過審定的優良品種。第十三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科技開發型企業入股,其高新技術成果必須經評估機構評估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第十四條 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單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應當促進職務科技成果轉化。  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本單位未能適時地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簽訂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課題負責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 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科技成果需要盡快推廣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經國家和本市認定的大中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的技術中心,其財務實行獨立核算的,享受獨立科研機構的優惠政策。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轉為科技企業或者成為企業化管理的研究開發機構。  本市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進入企業或者企業集團,成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或者依法通過聯營投資、參股、控股、兼并等方式與企業聯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轉為企業和進入企業或者企業集團的科研機構三年內可以保留事業單位法人地位,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

7,天津道本科技合同管理軟件靠譜么

道本這家公司還可以吧,在海泰,具體你說的軟件沒有用過,但我覺得一個合同管理軟件你直接買還不如定制一個適合自己公司的,也花不了多少錢。
剛剛和他們合作,系統里就包含這個合同管模塊。總體來說設計的還不錯,涵蓋了合同的起草、審核、履行、評估。用熟了對平時工作還是有幫助的。

8,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速我市高新技術的發展,鼓勵外商投資我市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高新技術,是指符合天津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經天津市高新技術認定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課題和產業化項目,包括已進行的和擬新立項的課題和項目。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外商,系指外國和港、澳、臺的金融機構、基金、公司等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境內依法擁有可作為國外資本進行投資的經濟組織或個人。第四條 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課題或產業化項目,應依法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或企業法人。經批準,外商可以與國內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合作方式,或外商獨資方式,成立研究開發機構或企業法人。成立研究開發機構的,經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有關規定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成立企業的,按現行建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審批。第五條 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擁有經營自主權,不受任何部門和個人的干預。第六條 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課題的成果評價,向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委托具有評價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價。其成果可以向國內外轉讓。向國外轉讓的成果,也可以按國際慣例和受讓國有關法規在國外進行評價。第七條 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課題的成果,與國內自行研究開發的同類成果享有同等知識產權和其他法定權益。合作各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第八條 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以下優惠:  (一)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其中所得稅免征通過財政返還的方式實現。技術入股所取得的長期投資收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擴大中間試驗的產品,經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認定(有專項管理規定的產品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新產品的,屬國家級新產品和發明專利產品的,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屬市級新產品的,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擴大中間試驗使用的設備,由于加大使用強度,經稅務主管部門批準,折舊年限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可以縮短30%至50%。  (四)直接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課題的進口設備、儀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五)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轉讓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后,可以作為資本在國內外進行投資。其中用于在國內進行投資的部分,享受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的有關優惠。匯出境外的,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到指定銀行兌付,匯出時免征匯出利潤所得稅。  (六)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返還地方政府收繳的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征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供排水、燃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其他合法收費按現有規定最低標準收繳。第九條 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可以新建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對已有企業進行參股、兼并、購買,有關審批手續按現行法規和程序辦理。第十條 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優惠:  (一)對在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經高新技術認定機構認定,在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外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其所得稅地方部分可比照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政策執行;承擔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企業,由市財政部門連續3年每年從企業新增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50%,充實市科技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企業開發技術、吸引人才和獎勵企業家。  (二)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用本企業實現利潤擴大投資,包括直接增加該企業注冊資本和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被投資企業剩余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對外商投資者給予返還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優惠。其中,被投資企業為技術先進型或產品出口型的,返還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全部稅款;被投資企業不屬于上述兩種類型企業的,返還其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三)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返還地方政府收繳的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征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供排水、燃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其他合法收費按現有規定最低標準收繳。  (四)產品內外銷比例除國家規定外,不受限制。  (五)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無形資產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達到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需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各投資方協商認可并出具書面協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七)被授予天津市外商投資技術先進型企業稱號的企業,享受與本規定不重復的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優惠待遇。符合產品出口型企業條件的,可享受與本規定不重復的產品出口型企業的優惠待遇。

9,應屆大學畢業生與中海油天津分公司簽什么樣的合同

中海油用人單位一般不會直接與應屆畢業生簽合同,應屆大學生通常與中海油的相關人力資源公司簽勞動合同,再由人力資源公司通過勞務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此階段可以理解為試用期,待遇會低些,經過一到兩年后可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可理解為轉正,待遇會有所提高。
本科生嘛?本科生應該是和人力資源公司簽的,不算勞務派遣,比社聘好一些,比勞務就更好一些了,但是不是和分公司簽的,研究生還差不多是和分公司簽,是新勞動合同制。

10,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是執行《規定》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對《規定》進行解釋說明、細則制定、實施推進。《規定》所涉及的各項扶持與資助的申請由科技發展局統一受理、認定、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上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指委)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獲得批準后協調落實,并對實施效果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  第三條政策兌現申請由科技發展局初審,財政局復核,如未超出政策規定且科技發展局與財政局意見一致的,報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準;如突破政策規定或科技發展局與財政局意見不一致的,報管委會主任批準。  第四條申請享受《規定》各項扶持與資助的企業、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須事先經過開發區管委會的相關資格認定并按規定參加年檢。未通過年檢以及因故被取消資格稱號的,將停止所有相關的扶持與資助。  第五條申請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請資料是合法、真實、客觀的。如申請者提供虛假文件和情況騙取資助扶持的,開發區管委會有權責令其退還資助資金,并賠償經濟損失。該申請者三年內不得再享受《規定》中的任何扶持與資助。構成違法犯罪的,提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享受《規定》中各項優惠支持的申請者,須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資助合同,明確雙方對于資助項目的權利與義務。如有違反,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對于給予申請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與資助,開發區科技發展局與財政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部門將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審計。申請者有義務按照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的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情況,積極配合檢查。如有拒絕配合檢查或發現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后停止撥付資助并收回已撥付的資助金或儀器設備,該申請者三年內不得再享受《規定》中的任何扶持與資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條《規定》第七條所稱的“建設扶持”的額度依據如下因素確定:項目所屬技術產業領域、項目的技術水平、項目投資額、用地面積、對開發區的預期貢獻等。  第九條企業項目建設用地的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撥地面積)必須不低于0.7;建設項目用地內嚴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業服務和娛樂設施,以及其他和生產無關的各種服務設施。  第十條企業和研發機構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可向建設發展局提出建設扶持申請,建設發展局按規定時限核準后一個月內支付(一般建設項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設項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機構給予房租補貼時,具體的補貼標準參照如下因素確定:  1. 自主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  2. 對填補開發區技術空白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經營情況、成長情況和對開發區經濟貢獻情況;  4. 所租用的研發和生產廠房面積大小;  5. 開發區房租水平及實際的合同房租價格。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合同房租價格的80%。  房租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月,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累計補貼額一般不超過60萬元。  第十二條科技發展局對給予每一家企業和機構的房租補貼的標準、面積和年限進行逐年核準。房租補貼一般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十三條申請《規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礎設施貼費等項扶持的企業和機構,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  3.各項相關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金繳納發票;基礎設施貼費繳納發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四條《規定》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開發區內注冊經營,經開發區管委會正式認定并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小規模初創型科技企業。  第十五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將根據國家科技部等部門最新公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等文件,并結合開發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目錄》,作為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認定、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十六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為:  1.具有明確的公司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明晰,具有現代化管理的組織、措施和方法;  2.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  3.研究開發及生產的技術及產品應屬于《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目錄》的范圍;  4.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高新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性收入是指屬于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預期的自主知識產權,并有較強的持續自主創新能力;  6.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7.有與其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與設施,每年研發費用支出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銷售收入或預期年人均銷售收入達到15萬元以上,年人均利稅達到3萬元以上,銷售利稅率或預期的銷售利稅率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9.公司屬于小型企業。小型企業的標準為:職工人數200人及以下,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下。  上述標準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制定。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發生變化,上述標準可能隨之調整。  第十七條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研發(R&D)費用”是指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的經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新產品設計費;  (2)工藝規程制定費;  (3)研發設備調整維護費;  (4)研發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  (5)技術圖書資料費;  (6)中間試驗費;  (7)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和培訓費;  (8)研究設備的折舊費;  (9)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  (10)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  第十八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企業自愿申請,申請時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履歷表;  4.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自產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及高新技術性收入、利稅和研發費用支出等科目(當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請認定時的審計報告);  5.產品技術標準、質量性能測試報告,軟件企業需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及測試報告,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需提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  6.屬于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對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的復印件;  7.查新報告、科技成果鑒定證書、專利證書以及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8.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學歷證書復印件。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為:  1.企業將申報手續準備齊全后,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告知企業。  2.初審合格后,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3.對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開發區科技發展局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并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未能通過評審的企業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條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年檢淘汰制,年檢標準與認定標準相同。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報送《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年檢表》、《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經工商管理部門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對逾期不參加年檢連或連續兩年內年檢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和年檢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讓或遷移的,須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申報備案并重新認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財政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于每年通過年檢后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享受營業稅財政扶持政策的,還須提供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認定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須到國家或天津市相關機構進行認定和年檢,經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確認并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后,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享受相應政策。  第二十四條對軟件企業獲得CMM(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級至五級認證的,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25萬元和35萬元的一次性、不重復資助。對于已獲得天津相應市財政支持的軟件企業認證項目,開發區不再給予重復資助。  第二十五條申請認證資助的軟件企業,應當在認證實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進行事先備案: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與有資質的認證評審機構簽訂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在認證通過后30日內,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資助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通過評審的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認證評審收費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4.軟件企業認定年檢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于新藥產業化資助,具體的資助標準根據下列條件確定:  1. 新藥的創新水平和類別;  2. 新藥對填補開發區和天津市技術、產品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新藥產業化項目的投資規模(不得低于2000萬元);  4. 新藥產業化項目預期的產值及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5. 新藥產業化項目的社會效益。  第二十七條申請新藥產業化資助的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新藥的藥品注冊批件、新藥證書及新藥技術轉讓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和新的藥品批準文號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6.新藥產業化項目的項目計劃書和財務分析報告;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該項目產值、利稅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新藥產業化項目資助額度確定后,先撥付60%,剩余部分視該產業化項目的進展情況在三年內撥付。  第二十九條對于醫療器械產業化資助,在確定具體資助標準時參照以下因素:  1. 產品所屬類別和創新水平;  2. 產品對填補開發區和天津市技術、產品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產業化項目的投資規模;  4. 產業化項目預期的產值及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5. 產業化項目的社會效益。  醫療器械產業化資助的申請和撥付程序參照新藥產業化資助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對生物醫藥類企業和產品的國際市場開拓資助,在確定具體資助標準時參照以下因素:  1. 企業和產品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2. 企業和產品在國際市場的介入程度和發展潛力;  3. 企業和產品為獲得國際市場準入許可所發生的直接費用。  第三十一條申請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資助的生物醫藥類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獲得的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為獲得國際市場準入許可所發生的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二條《規定》第十九條所稱科技人員是指高新技術企業中關鍵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開發和產業化項目的負責人,對企業主導產品或核心技術做出重大創新的主要技術人員。高新技術企業自行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適當的技術折股獎勵。可以評估作價入股,也可按照技術成果產業化成功后,為企業創造的新增稅后利潤折股部分折價入股。  第三十三條對高新技術企業中持股科技人員的股權分紅(利)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對開發區的貢獻,五年之內給予100%的財政獎勵。  第三十四條申請持股科技人員股權分紅(利)收益獎勵的,由所在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統一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章程,以及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折價入股的相關證明材料;  4.科技人員個人簡介,學歷、職稱、榮譽證書復印件;  5.科技人員獲得股權分紅(利)的財務單據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務單據。  第四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五條 內資研發機構認定標準為:  1.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以企業化方式運作,產權明晰;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  4.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和產業化能力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發機構每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占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擁有明確的自主知識產權,每年新申請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達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發(R&D)費用不低于年總收入的20%。研發費用的界定見本細則第十七條;  8.國家規定的其它審批條件。  第三十六條《規定》第四章所稱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是指研發機構通過項目投資建設,將自主研發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應用、推廣,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價值。  認定標準為:  1.成果為研發機構自行開發、自主創新的項目,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具有國內領先以上技術水平,具備產業化的條件;  2.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投資項目由研發機構直接承擔,項目的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上(軟件項目的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上);  3.項目投產后能形成一定的規模,實施后兩年內實現年產值1000萬元以上(軟件項目的產值在300萬元以上),年利稅額占銷售收入的20%以上;  4.項目有明確的市場需求,所需的資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5.內資研發機構在申請享受《規定》第二十條的扶持時,其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應已經開始建設。  第三十七條《規定》第四章所稱“國家級”,是指被國家科技部、發改委等部門正式納入發展計劃,發文批準組建、給予相應建設資金并通過驗收和考核。《規定》第四章所稱“省部級”,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門正式納入發展計劃,發文批準組建、給予相應建設資金并通過驗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條《規定》第四章所稱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研發機構,是指由跨國公司等國外資金在開發區以獨資、合資等形式設立,專門從事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領域內的產品、技術研發的獨立法人單位。  具體認定標準為:  1.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以企業化方式運作,產權明晰;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和產業化能力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發展(包括中間試驗)所必須的研發場地、儀器設備等研發條件;  5.獨資研發機構設立時的投資應不低于500萬美元,合資研發機構設立時的投資應不低于300萬美元,“設立時的投資”是指用于研發條件建設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研發機構建設用地和實驗室、辦公室、中試車間等場所的購置、建造、裝修費用和研究開發所需儀器、設備的購置、安裝、調試等費用;  6.擁有明確的自主知識產權,每年新申請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達到5件以上;  7.每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占年總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發費用支出不低于研發機構年總收入的20%;  9.認定合資研發機構的,中方所占股權比例應在35%以上;  10.國家規定的其它審批條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發機構認定標準為:  1.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年銷售收入一般應在5000萬元以上,有一定的技術優勢,能為研發機構的建設、運行提供經濟保證;  2.研發機構有明確組織結構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財務獨立核算;  3.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技術、產品開發、二次開發、中間試驗等;  4.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專職科技人員在15人以上,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業具有較健全的技術開發保證體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及激勵運行機制,并具備一定的進行研究、開發和中間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基礎設施(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6.企業對于研發機構的科研(R&D)經費投入要達到每年銷售收入的2%以上,且絕對值不低于100萬元。  第四十條申請認定各類研發機構并享受相關扶持的,應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開發區研發機構認定申請表》;  2.國家或天津市對研發機構進行批準、驗收、認定等管理的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原批準單位出具的同意遷入開發區的正式批復文件(內資獨立研發機構);  4.研發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機構章程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歷表(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提交所在企業的相應資料);  5.研發機構業務發展計劃書、年度開發計劃書和預算;  6.關于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7.近兩年在國家和地方科技部門各類科技計劃立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8.在開發區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有關證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研發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明;  10.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技術性收入和研發費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條 開發區對各類研發機構的認定程序為:  1.申報手續準備齊全后,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告知申請機構。  2.初審合格后,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3.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開發區科技發展局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并頒發《天津開發區研發機構證書》。未能通過評審的申請機構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核申請。  第四十二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對已認定的研發機構進行年檢,年檢標準與認定標準相同。對逾期不參加年檢連或連續兩年內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研發機構資格。  研發機構在申請認定和年檢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資格。  已認定的研發機構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讓或遷移的,須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申報備案并重新認定。  第四十三條對于《規定》第二十條所給予的獨立研發機構扶持,具體扶持額度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1. 研發機構所屬技術領域及水平;  2. 自主創新能力及科技產出情況;  3. 對開發區和天津市填補技術空白、提高研發能力的貢獻;  4. 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情況;  5. 社會效益貢獻。  第四十四條申請享受《規定》第二十一條所給予的研發費用扶持的合資研發機構,應符合如下條件:  1. 合資研發機構設立時投資額應在300萬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發費用的界定見本細則第十七條。研發機構每年研發費用的實際數額以開發區管委會最終認定的數額為準;  第四十五條對于《規定》第二十二條所給予的內設研發機構扶持,具體扶持額度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1. 資助額度最低為50萬元;  2. 在申請資助時,每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資助額度增加10萬元,但總資助額度上限為100萬元:  a) 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為全球500強企業;  b) 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為開發區上一年度百強企業;  c) 研發機構中專職的研究開發人員超過30人;  d) 被認定為天津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e) 被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f) 研發機構的研發費用投入超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  g) 研發機構積極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它企業進行研究開發與試驗發展合作。  第四十六條對給予各類研發機構的扶持資金,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撥付:  1.根據資金使用計劃,一次性或分期撥付給研發機構;  研發機構資助資金主要用于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包括研發機構用于研究開發和試驗發展(包括中間實驗)的儀器設備購置費以及與之相關的安裝和調試費用,不得用于投資入股建立企業或其它與研究開發沒有直接關系的活動。  2.由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儀器、設備的招標采購,然后移交給研發機構。  第四十七條申請研發費用扶持的研發機構,于每年通過年檢后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完稅憑證復印件;  3.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研發費用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4.上一年度研究開發活動總結報告及相關研發成果證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開發活動計劃及預算;  5.其它相關材料。  第四十八條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的研發機構,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高新技術成果證書、專利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  3.高新技術成果或專利轉讓合同、轉讓收入證明;  4.高新技術成果或專利在開發區進行產業化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對關聯單位的認定以國家相關法規為依據。

11,三案例分析題40分 父子協議了斷了什么 6 年前天津市

1、我能接受,其實這是一種無奈之舉。其實養兒并非為了防老,也同樣的,養兒并非是為了給吃給喝,而是要培養孩子一種獨立能力和承擔責任的能力,從而成為社會人。2、從法律上來說,孩子在未成年之前,父母有撫養自己孩子的義務,因此這紙協議從某個方面來說,是無效的,孩子要撫養,父母老了兒子也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他只是給孩子制造一個假象,以為必須要靠自己了。這樣才能激發出孩子的獨立人格。3、從文章中,可以看到父親對孩子的關心與擔憂,有這樣的父親,難道不是種幸福嗎?4、我覺得斷的是奶,孩子斷奶才能長大,斷的不是父子情誼,而是給孩子斷奶!中國最不缺看熱鬧的人,看熱鬧的人各種議論,其實無關緊要!
二代家庭里真正不敢簽下這中協議的長輩們占多數數據早就證明多數二代寧愿過平淡的生活這是真理和現實赤裸裸的碰撞多少成功人士的魄力是建立在賭性之上我有兩個姐姐我和二姐從小在后爺爺家里長大的我去的時候我爸爸兇巴巴的說你爺爺也不是好東西你去看著你二姐姐的門別讓他吃了虧于是我從小就被負責別姬自己成全自己的命運我二姐因為從小就去了所以他對我開始本身是防范的于是誤會只能進行到底我后爺爺到死我也沒有和他坦露過心聲現在我想和我爸爸簽個協議他敢嗎

12,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是執行《規定》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對《規定》進行解釋說明、細則制定、實施推進。《規定》所涉及的各項扶持與資助的申請由科技發展局統一受理、認定、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上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指委)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獲得批準后協調落實,并對實施效果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  第三條政策兌現申請由科技發展局初審,財政局復核,如未超出政策規定且科技發展局與財政局意見一致的,報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準;如突破政策規定或科技發展局與財政局意見不一致的,報管委會主任批準。  第四條申請享受《規定》各項扶持與資助的企業、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須事先經過開發區管委會的相關資格認定并按規定參加年檢。未通過年檢以及因故被取消資格稱號的,將停止所有相關的扶持與資助。  第五條申請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請資料是合法、真實、客觀的。如申請者提供虛假文件和情況騙取資助扶持的,開發區管委會有權責令其退還資助資金,并賠償經濟損失。該申請者三年內不得再享受《規定》中的任何扶持與資助。構成違法犯罪的,提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享受《規定》中各項優惠支持的申請者,須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資助合同,明確雙方對于資助項目的權利與義務。如有違反,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對于給予申請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與資助,開發區科技發展局與財政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部門將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審計。申請者有義務按照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的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情況,積極配合檢查。如有拒絕配合檢查或發現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后停止撥付資助并收回已撥付的資助金或儀器設備,該申請者三年內不得再享受《規定》中的任何扶持與資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條《規定》第七條所稱的“建設扶持”的額度依據如下因素確定:項目所屬技術產業領域、項目的技術水平、項目投資額、用地面積、對開發區的預期貢獻等。  第九條企業項目建設用地的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撥地面積)必須不低于0.7;建設項目用地內嚴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業服務和娛樂設施,以及其他和生產無關的各種服務設施。  第十條企業和研發機構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可向建設發展局提出建設扶持申請,建設發展局按規定時限核準后一個月內支付(一般建設項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設項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機構給予房租補貼時,具體的補貼標準參照如下因素確定:  1. 自主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  2. 對填補開發區技術空白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經營情況、成長情況和對開發區經濟貢獻情況;  4. 所租用的研發和生產廠房面積大小;  5. 開發區房租水平及實際的合同房租價格。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合同房租價格的80%。  房租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月,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累計補貼額一般不超過60萬元。  第十二條科技發展局對給予每一家企業和機構的房租補貼的標準、面積和年限進行逐年核準。房租補貼一般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十三條申請《規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礎設施貼費等項扶持的企業和機構,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  3.各項相關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金繳納發票;基礎設施貼費繳納發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四條《規定》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開發區內注冊經營,經開發區管委會正式認定并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小規模初創型科技企業。  第十五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將根據國家科技部等部門最新公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等文件,并結合開發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目錄》,作為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認定、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十六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為:  1.具有明確的公司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明晰,具有現代化管理的組織、措施和方法;  2.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  3.研究開發及生產的技術及產品應屬于《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目錄》的范圍;  4.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高新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性收入是指屬于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預期的自主知識產權,并有較強的持續自主創新能力;  6.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7.有與其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與設施,每年研發費用支出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銷售收入或預期年人均銷售收入達到15萬元以上,年人均利稅達到3萬元以上,銷售利稅率或預期的銷售利稅率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9.公司屬于小型企業。小型企業的標準為:職工人數200人及以下,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下。  上述標準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制定。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發生變化,上述標準可能隨之調整。  第十七條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研發(R&D)費用”是指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的經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新產品設計費;  (2)工藝規程制定費;  (3)研發設備調整維護費;  (4)研發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  (5)技術圖書資料費;  (6)中間試驗費;  (7)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和培訓費;  (8)研究設備的折舊費;  (9)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  (10)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  第十八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企業自愿申請,申請時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履歷表;  4.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自產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及高新技術性收入、利稅和研發費用支出等科目(當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請認定時的審計報告);  5.產品技術標準、質量性能測試報告,軟件企業需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及測試報告,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需提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  6.屬于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對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的復印件;  7.查新報告、科技成果鑒定證書、專利證書以及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8.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學歷證書復印件。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為:  1.企業將申報手續準備齊全后,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告知企業。  2.初審合格后,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3.對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開發區科技發展局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并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未能通過評審的企業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條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年檢淘汰制,年檢標準與認定標準相同。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報送《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年檢表》、《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經工商管理部門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對逾期不參加年檢連或連續兩年內年檢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和年檢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讓或遷移的,須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申報備案并重新認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財政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于每年通過年檢后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享受營業稅財政扶持政策的,還須提供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認定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須到國家或天津市相關機構進行認定和年檢,經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確認并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后,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享受相應政策。  第二十四條對軟件企業獲得CMM(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級至五級認證的,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25萬元和35萬元的一次性、不重復資助。對于已獲得天津相應市財政支持的軟件企業認證項目,開發區不再給予重復資助。  第二十五條申請認證資助的軟件企業,應當在認證實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進行事先備案: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與有資質的認證評審機構簽訂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在認證通過后30日內,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資助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通過評審的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認證評審收費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4.軟件企業認定年檢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于新藥產業化資助,具體的資助標準根據下列條件確定:  1. 新藥的創新水平和類別;  2. 新藥對填補開發區和天津市技術、產品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新藥產業化項目的投資規模(不得低于2000萬元);  4. 新藥產業化項目預期的產值及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5. 新藥產業化項目的社會效益。  第二十七條申請新藥產業化資助的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新藥的藥品注冊批件、新藥證書及新藥技術轉讓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和新的藥品批準文號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6.新藥產業化項目的項目計劃書和財務分析報告;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該項目產值、利稅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新藥產業化項目資助額度確定后,先撥付60%,剩余部分視該產業化項目的進展情況在三年內撥付。  第二十九條對于醫療器械產業化資助,在確定具體資助標準時參照以下因素:  1. 產品所屬類別和創新水平;  2. 產品對填補開發區和天津市技術、產品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產業化項目的投資規模;  4. 產業化項目預期的產值及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5. 產業化項目的社會效益。  醫療器械產業化資助的申請和撥付程序參照新藥產業化資助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對生物醫藥類企業和產品的國際市場開拓資助,在確定具體資助標準時參照以下因素:  1. 企業和產品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2. 企業和產品在國際市場的介入程度和發展潛力;  3. 企業和產品為獲得國際市場準入許可所發生的直接費用。  第三十一條申請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資助的生物醫藥類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獲得的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為獲得國際市場準入許可所發生的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二條《規定》第十九條所稱科技人員是指高新技術企業中關鍵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開發和產業化項目的負責人,對企業主導產品或核心技術做出重大創新的主要技術人員。高新技術企業自行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適當的技術折股獎勵。可以評估作價入股,也可按照技術成果產業化成功后,為企業創造的新增稅后利潤折股部分折價入股。  第三十三條對高新技術企業中持股科技人員的股權分紅(利)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對開發區的貢獻,五年之內給予100%的財政獎勵。  第三十四條申請持股科技人員股權分紅(利)收益獎勵的,由所在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統一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章程,以及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折價入股的相關證明材料;  4.科技人員個人簡介,學歷、職稱、榮譽證書復印件;  5.科技人員獲得股權分紅(利)的財務單據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務單據。  第四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五條 內資研發機構認定標準為:  1.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以企業化方式運作,產權明晰;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  4.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和產業化能力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發機構每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占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擁有明確的自主知識產權,每年新申請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達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發(R&D)費用不低于年總收入的20%。研發費用的界定見本細則第十七條;  8.國家規定的其它審批條件。  第三十六條《規定》第四章所稱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是指研發機構通過項目投資建設,將自主研發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應用、推廣,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價值。  認定標準為:  1.成果為研發機構自行開發、自主創新的項目,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具有國內領先以上技術水平,具備產業化的條件;  2.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投資項目由研發機構直接承擔,項目的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上(軟件項目的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上);  3.項目投產后能形成一定的規模,實施后兩年內實現年產值1000萬元以上(軟件項目的產值在300萬元以上),年利稅額占銷售收入的20%以上;  4.項目有明確的市場需求,所需的資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5.內資研發機構在申請享受《規定》第二十條的扶持時,其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應已經開始建設。  第三十七條《規定》第四章所稱“國家級”,是指被國家科技部、發改委等部門正式納入發展計劃,發文批準組建、給予相應建設資金并通過驗收和考核。《規定》第四章所稱“省部級”,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門正式納入發展計劃,發文批準組建、給予相應建設資金并通過驗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條《規定》第四章所稱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研發機構,是指由跨國公司等國外資金在開發區以獨資、合資等形式設立,專門從事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領域內的產品、技術研發的獨立法人單位。  具體認定標準為:  1.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以企業化方式運作,產權明晰;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和產業化能力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發展(包括中間試驗)所必須的研發場地、儀器設備等研發條件;  5.獨資研發機構設立時的投資應不低于500萬美元,合資研發機構設立時的投資應不低于300萬美元,“設立時的投資”是指用于研發條件建設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研發機構建設用地和實驗室、辦公室、中試車間等場所的購置、建造、裝修費用和研究開發所需儀器、設備的購置、安裝、調試等費用;  6.擁有明確的自主知識產權,每年新申請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達到5件以上;  7.每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占年總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發費用支出不低于研發機構年總收入的20%;  9.認定合資研發機構的,中方所占股權比例應在35%以上;  10.國家規定的其它審批條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發機構認定標準為:  1.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年銷售收入一般應在5000萬元以上,有一定的技術優勢,能為研發機構的建設、運行提供經濟保證;  2.研發機構有明確組織結構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財務獨立核算;  3.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技術、產品開發、二次開發、中間試驗等;  4.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專職科技人員在15人以上,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業具有較健全的技術開發保證體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及激勵運行機制,并具備一定的進行研究、開發和中間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基礎設施(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6.企業對于研發機構的科研(R&D)經費投入要達到每年銷售收入的2%以上,且絕對值不低于100萬元。  第四十條申請認定各類研發機構并享受相關扶持的,應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開發區研發機構認定申請表》;  2.國家或天津市對研發機構進行批準、驗收、認定等管理的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原批準單位出具的同意遷入開發區的正式批復文件(內資獨立研發機構);  4.研發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機構章程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歷表(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提交所在企業的相應資料);  5.研發機構業務發展計劃書、年度開發計劃書和預算;  6.關于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7.近兩年在國家和地方科技部門各類科技計劃立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8.在開發區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有關證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研發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明;  10.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技術性收入和研發費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條 開發區對各類研發機構的認定程序為:  1.申報手續準備齊全后,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告知申請機構。  2.初審合格后,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3.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開發區科技發展局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并頒發《天津開發區研發機構證書》。未能通過評審的申請機構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核申請。  第四十二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對已認定的研發機構進行年檢,年檢標準與認定標準相同。對逾期不參加年檢連或連續兩年內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研發機構資格。  研發機構在申請認定和年檢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資格。  已認定的研發機構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讓或遷移的,須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申報備案并重新認定。  第四十三條對于《規定》第二十條所給予的獨立研發機構扶持,具體扶持額度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1. 研發機構所屬技術領域及水平;  2. 自主創新能力及科技產出情況;  3. 對開發區和天津市填補技術空白、提高研發能力的貢獻;  4. 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情況;  5. 社會效益貢獻。  第四十四條申請享受《規定》第二十一條所給予的研發費用扶持的合資研發機構,應符合如下條件:  1. 合資研發機構設立時投資額應在300萬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發費用的界定見本細則第十七條。研發機構每年研發費用的實際數額以開發區管委會最終認定的數額為準;  第四十五條對于《規定》第二十二條所給予的內設研發機構扶持,具體扶持額度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1. 資助額度最低為50萬元;  2. 在申請資助時,每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資助額度增加10萬元,但總資助額度上限為100萬元:  a) 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為全球500強企業;  b) 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為開發區上一年度百強企業;  c) 研發機構中專職的研究開發人員超過30人;  d) 被認定為天津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e) 被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f) 研發機構的研發費用投入超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  g) 研發機構積極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它企業進行研究開發與試驗發展合作。  第四十六條對給予各類研發機構的扶持資金,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撥付:  1.根據資金使用計劃,一次性或分期撥付給研發機構;  研發機構資助資金主要用于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包括研發機構用于研究開發和試驗發展(包括中間實驗)的儀器設備購置費以及與之相關的安裝和調試費用,不得用于投資入股建立企業或其它與研究開發沒有直接關系的活動。  2.由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儀器、設備的招標采購,然后移交給研發機構。  第四十七條申請研發費用扶持的研發機構,于每年通過年檢后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完稅憑證復印件;  3.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研發費用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4.上一年度研究開發活動總結報告及相關研發成果證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開發活動計劃及預算;  5.其它相關材料。  第四十八條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的研發機構,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高新技術成果證書、專利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  3.高新技術成果或專利轉讓合同、轉讓收入證明;  4.高新技術成果或專利在開發區進行產業化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對關聯單位的認定以國家相關法規為依據。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簡稱天津高新區,包括原來的華苑產業園區(外環以內部分和外環以外部分)、濱海科技園(在東麗湖南,開發區西區北,空港保稅區東面)。未來還會在寧河擴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開發區,類似樓上所說,分為開發區東區和西區,都在塘沽的行政轄區內。需要解釋的是,這兩個區都是功能區,與行政區的定義不同。像市內的和平啊河西河北啊啥的都是行政區,開發保稅高新等都是功能區,在行政區里劃一塊地方自己管。開發和高新都是濱海新區9大功能區之一,排位第一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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