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暴雨來了,再及時瀉掉就行了,水庫本身影響并不大,但要是預報降雨,沒下,那水庫就損失太大了,所以從水庫管理的利益而言,其一般都是確定洪水要來的時候,才會泄洪,也就是不會提前泄洪。21年7月21,河南省新鄉市出現特大暴雨,日降雨量突破250mm,新鄉市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出現嚴重內澇和洪水災害,成千成萬的災民緊急轉移;然而當積水尚未退去的時候,新鄉上游的多座水庫同時泄洪,并快速淹沒了新鄉市,部分市縣區積水深度超過2m,顯然沒有水庫的泄洪,新鄉就不會造成如此嚴重的洪災,那么水庫為什么不能提前泄洪,而非要等到下游受災再泄洪呢。
1、說安徽泄洪是保江浙滬,這次滁州全椒泄洪是保哪里?
小影來回答您的提問,安徽全椒滁河究竟為何爆破?眾所周知今年的雨水量目前已經突破1998年,直逼1991年,看目前形式似乎要超越前者,這不是比賽,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2020年7月19日凌晨2點49分,安徽全椒縣滁河實施爆破泄洪!近期受大暴雨嚴重影響,安徽滁河水位快速上漲,到達歷史巔峰并突破,為緩解防洪壓力,滁州全椒縣實施了爆破泄洪,真的是迫不得已,不得不進行!爆破以后,滁河水位快速下降預測下降75厘米左右,緩解了下游防汛壓力!安徽省全椒實施爆破泄洪的目的何在呢?大家都知道爆破以后啊,洪水必定大幅度淹沒農田,給當地老百姓必定帶來一大筆損失,但是我們國家向來都是“全國上下一盤棋”,從疫情到現在的洪災都能看的清,看的透,這也是保證我們國家強大的重要保證。
滁河,位于江淮之間,為長江下游左岸一級支流,發源于安徽省肥東縣梁園鎮,主要流經安徽合肥市(肥東縣)、滁州市、馬鞍山(含山縣)、馬鞍山(和縣)及南京江北,自南京市六合區龍袍街道入長江,干流全長約269公里,主要支流有清流河、來安河、襄河、大馬廠河等。滁河流域地跨安徽省和江蘇省所轄的9個縣(區、市),流域面積約8057平方公里,其中安徽省6250平方公里,江蘇省1750平方公里,
2、因為泄洪把家給淹了,會有賠償嗎?
如果是國家機關作出的決定,那么當然會有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賠償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引起損害的發生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2、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即并非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因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泄洪這個行為是否屬于國家的行為,如果是由國家相關部門的作出的,那國家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為什么水庫不能提前泄洪,而要等到下游受災再泄洪?
2021年7月21,河南省新鄉市出現特大暴雨,日降雨量突破250mm,新鄉市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出現嚴重內澇和洪水災害,成千成萬的災民緊急轉移;然而當積水尚未退去的時候,新鄉上游的多座水庫同時泄洪,并快速淹沒了新鄉市,部分市縣區積水深度超過2m,顯然沒有水庫的泄洪,新鄉就不會造成如此嚴重的洪災,那么水庫為什么不能提前泄洪,而非要等到下游受災再泄洪呢?其實,水庫不能提前泄洪,有經濟原因,更多的卻還是技術原因。
水庫泄洪水庫承擔的功能有利益驅使不同的水庫承擔的功能并不相同,這跟水庫所處的位置有重要作用,一般情況下,水庫承擔的功能通俗來說,有兩種,也就是“興利”和“除害”。除害功能一般可以理解為防洪,在河流中修建水庫,可以攔蓄洪水,避免洪水直接沖向下游造成洪澇破壞,例如水庫具有一定量的庫容,當上游洪水來臨時,可以先攔蓄一部分洪水,減少洪水的流量,比如洪水流量1000m3/s,水庫將500m3/s攔蓄在水庫中,剩余的500m3/s排泄至下游,這樣本應該承受1000m3/s的下游,只用承擔500m3/s即可,大大減輕了洪澇災害。
至于水庫攔蓄起來的500m3/s則用于增加水庫的庫容,可以在洪水過去后,慢慢放到下游,不會形成洪水流量,通過這樣的調度,實現水庫的防洪除害,例如三峽水庫每年都要攔截、消減長江洪峰,保證下游安全。水庫特征水位線興利功能一般可以理解為經濟收益,其可以包括灌溉、供水、養殖、發電等等,比如水庫處于灌溉渠內,修建灌溉渠道,可以灌溉農田,從而收取灌溉水費;靠近城鎮,可以向自來水公司供水,收取水費;攔蓄水庫后,形成靜水,養魚形成產業;而水庫在向下游放水時,設置水輪發電機組,還可以利用水能落差實現發電,這些功能都可以理解為興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