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規定規定,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我國禁毒工作實行什么方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禁毒方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擴展資料:毒品的危害1、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3、毒品問題滲透和腐蝕政權機構,加強腐敗現象;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規定規定,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之規定我國的禁毒方針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