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某某與許某某的共同財產,我認為許某某犯下滔滔罪行,最受傷害的是小女兒,就應該全部歸她繼承,任何人不得染指。《杭州殺妻案你認為法院怎樣判決兇手許某某才能警示后人大快人心呢,許某某為預謀作案,屬于從重處罰的罪行許某某在制定謀害來女士的計劃,不是臨時起意。
1、杭州許某某會判死刑嗎?
這么嚴重的罪行,沒有任何理由獲得輕判,但是我們要防備許某某有“奧步”啊。許某某動機明顯,手段惡劣許某某與來女士在結婚前就認識,在來女士未離婚前,兩個人通過親屬的聯系,就生活到一起,然后兩個人結婚,生了女兒。在朋友圈挺幸福的一家人,就敗在了金錢上,兩個人結婚的動機不純,他們中間有愛情,但是相互利用的可能性大一些。
當利益的糾葛大于愛情時,各種矛盾便無限地放大,當許某某為兒子婚房、炒股失敗、借錢不成、收入比來女士低,在來女士比較強勢的治理著自己資產的時候,許某某的心理失衡了,動了殺心。許某某為預謀作案,屬于從重處罰的罪行許某某在制定謀害來女士的計劃,不是臨時起意,他作了充足的準備,包括處理遺體,應對警方的調查,迷惑警方調查的辦法等。
他在害了來女士后,支走女兒,在家里進行了肢解,大部分用水沖入下水,進到化糞池內,還把家里清理干凈,看不出來是作案現場。在報案時,他與親屬一起來的,接受了記者的多次采訪,這是一個心理素質超強的人,以前有無犯罪案件,如與某17歲高一女生死在浴缸內有關,還有待警方的并案調查,案件影響大,民眾都在盯著呢不管來女士在婚姻中有什么失誤,為人如何強勢,她的遇害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2、杭州來某某事件,來某某和許某某財產最有可能的分配是怎樣?
謝好友誠邀!杭州女子失蹤案最終反轉成謀殺案,如今,來女士被碎尸萬段,慘赴黃泉,許某某以身試法,身陷囹圄,不久將被法院審判,狗命難保。傾刻之間,來某某家庭家破人亡,只留下11歲的小女兒,成了孤兒,那么,來某某家里的財產又如何公平分配呢?我是這樣分析的:首先,要把所有財產的所有權分離確定下來。也就是要搞清那些財產是屬于來女士個人所有,哪些屬于許某某個人所有,那些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這個搞清了,接下來就好斷了。來女士的個人財產,小女兒有絕大多數的繼承權,頭婚大女兒有少部分的繼承權,許某某的個人財產,小女兒有絕大多數的繼承權,頭婚兒子有少部分繼承權。來某某與許某某的共同財產,我認為許某某犯下滔滔罪行,最受傷害的是小女兒,就應該全部歸她繼承,任何人不得染指,如今,有人傳說,許某某要把財產留給兒子。
3、“杭州女子失蹤案”的犯罪嫌疑人許某某會被判處什么刑罰?
作為一個多年刑事法律工作的從業者,我很篤定的說,除非許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否則,只要證據確實充分,那必是死刑立即執行無疑,故意殺人罪是老百姓比較熟悉的一個罪名,它屬于嚴重的暴力性犯罪,也是自古以來科刑最嚴厲的犯罪。殺人償命,早已成為千年來最樸素的善惡觀深入人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規定,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殺人償命,為什么法律又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才應當判處死刑呢?這是因為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以暴制暴,以命償命的刑罰理念慢慢改變,許多國家逐漸廢棄了死刑,我國也順應形勢,形成了少殺慎殺的刑事審判原則,所以,對一般殺人案件,如果有從輕情節,原則上不再判處死刑。但是,有一些性質非常惡劣的殺人案件,對殺人犯不殺顯然不足以樹正義,平民憤,所以刑法才規定了屬于性質嚴重的情形,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那么,什么樣的情形屬于情節嚴重呢?一是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二是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三是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四是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五是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