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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設委員會37號文,請問EPC總承包單位要執行住建部37號文中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2 15:15:51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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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EPC總承包單位要執行住建部37號文中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

總承包項目的專項施工方案原則上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簽字,申報到施工單位公司或分主管施工技術的負責人簽字審核,然后申報。不管施工總承包項目是否由施工單位主導
應該不用吧。

請問EPC總承包單位要執行住建部37號文中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

2,成都 業主委員會建立管理權利 相關的法律

還沒聽說過下面的法規已經被廢止了,應該還在用吧《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試行)〉的通知》(
這個仍存在爭議,業委會不是經營機構,按說是不能收取物業費的,對未繳管理費的業主也難以起訴,因為業委會本身是否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也存在爭議。

成都 業主委員會建立管理權利 相關的法律

3,請問市建設局達州是否執行購買90平米以下房優惠政策

尊敬的“好好說事”網友: 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具體政策是: 1 、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個人自用住房的首付款按20%執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新政) 2 、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契稅由原來的3%-5%暫統一下調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川府發[2008]37號) 3、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由原來25萬元上調到30萬元,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調為20%;最長貸款期限由20年延長到30年;下調住房公積金利率,,其中,5年期以下(含5年)由現行的4.05%下調為3.51%,5年期以上由現行的4.59下調為4.05%,分別下調0.54個百分點。(川府發[2008]37號) 市規劃和建設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08-12-10 9:43:17編輯過]
以下是引用大路朝天在2008-12-10 11:47:00的發言:天燃氣安裝收費都是算到每平方房價一起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首付降到20%?達州開發商好象未聽到。 難辦!

請問市建設局達州是否執行購買90平米以下房優惠政策

4,成都市新都區農村原建設用地不足新建住房用地申請怎么辦

一、服務對象  1、凡符合建房條件的本鎮村民,新建、遷建、擴建、改建、翻建住房,以及房屋加層、建造副舍、圍墻等。  2、雖戶籍不在本鎮,但有房屋在本鎮的需維修的居民。  二、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  1、因國家建設或者鎮、村建設拆遷的居民戶;  2、同戶居住人口中有二個或者二個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達到結婚年齡,要求分戶建房的居民戶;  3、低于應享受標準面積的居民戶;  4、區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用地的其他居民戶。  三、需提供資料  1、申請報告;  2、戶口簿(原件);  3、原有房地產權利證明(原件);  4、農村個人建房申評審核表(一式四份);  5、農村個人住房轉讓申請審核表(一式四份,僅限房地產轉讓的填寫);  6、有關協議;  7、其它應提供的資料。  四、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成都市城市規劃條例》  5、成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條例》  6、《成都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7、其它有關法律  五、辦事程序與時限  1、辦事程序  (1)建房戶提出申解  (2)村委會討論簽署意見  (3)鎮人民政府審核  (4)區規劃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復核  (5)區人民政府批準  (6)建房戶繳納有關費用  (7)鎮政府核發建房許可證2、時限由于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實行村、鎮、區三級審核,鎮匯總報批的模式,其審批時限一般為半年一次。  六、收費依據及標準  1、撥地定樁費,依據護價房<97>150號規定,收取定樁費100元;  2、保證金,依據《成都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規定,收取保證金;  (1)建房用地保證金,土地及建筑備為每間1000元  (2)對暫不拆除老房,應繳納拆除老房保證金,按建筑面積平方米3 0 0元  (3)土地墾復基金,依據滬財農<1995>46號文規定每平方米7.5元(4)耕地占用稅,由財政部門征收  七、其它事項  1、經審核不同意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申請的由用地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2、農村個人建房應當在取得批準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經鎮人民政府同意,可延續改工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4、農村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回擅自建房,違者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5,要求退房是否合法

地震是不可抗力,但可以順延工期的.但是首先要判明地震對這個建設是否有影響,影響有多大,其次是要判明影響持續了多長時間.(這個要由有關部門界定),你可以找相應的部門處理.這兩個事明確后就可以與合同對照,看他拖了多長時間.
可以起訴
兄弟,你退不了房!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爭等。”而地震屬于不可抗力,地震災區延期交房當然不能算是違約。同時,根據2008年7月30日發布的《成都市建設委員會關于我市在建工程受地震影響造成工期延遲問題答復的通知》(成建委發[2008]429號文)的規定,對“5.12”地震造成我市在建工程項目經檢查、備案,可以恢復施工,其施工工期順延時間以承發包雙方協商的時間計算,順延工期自2008年5月12日計起,但順延的工期最長不得超過80天(日歷天數)。在建工程項目各方利害關系人對順延工期另有一致約定的,從其約定。 地震是不可抗力,青白江你可以在網上查到屬于是什么性質的受災地區,比如極重災區什么的,這都是有文件的.同樣,在不同災區等級情況下, 開發商現在可能沒有準備,可是你一旦要想解除合同,他們肯定就能提供有關規定.
在購房時都有律師的
對于房屋買賣過程中的一些不規范操作以及開發商在資金、工程進度等方面的問題,導致退房事件時有發生。依據相關法律,目前,八種情況下買房人可以退掉已購房屋。   一、延遲交付房屋   一般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開發商缺“證”,導致合同無效   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三、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無法得到貸款   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五、拿不到產權證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六、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的,法院會判決購房人勝訴。 七、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購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 八、開發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就按合同上定的 如果不可抗拒的原因延遲是要出具相關文件和證明的 如果米有可以要求退房 前提是你要有充足的證據。

6,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成規辦[2011]202)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規劃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CJJ /T141- 2010)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實施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第二條 本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一)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表1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區 位 ①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區域 范圍 居住用地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第一區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5 ≥1 ≥3 第二區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7 ≥1.5 ≥4.5 第三區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第一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未達到第二條表1所示規模),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第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法定規劃和經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規劃和數據、指標為依據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如下: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乙級及以上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中心城區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委托城市規劃甲級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交評報告的質量定期對交通影響評價咨詢編制單位進行考校,并納入規劃信用管理(具體辦法見成規辦(2010)166號)。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設、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門參與,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專家進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交評報告形成交評意見。規劃調整論證階段和項目方案階段交評的評審工作可與規劃調整論證、項目方案審查合并進行。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編制單位熏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搜一下: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7,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并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準;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并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臺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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