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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個人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關于房屋的租金問題有哪些法律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2 06:30:03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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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房屋的租金問題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55條的規定.關于房屋的租金問題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1、住宅用房的租金,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政策。但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公民租賃房屋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用房,二是公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住房租賃行為。前者的房屋租金由當地政府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的坐落、結構、大小、層位、使用年限等分類統一確定,因而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簽訂的;后者則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共同確定的。2、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就是說,對于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需要租賃房屋的,國家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都不對租金作出范圍的限定,而是完全交由市場決定。3、如果房屋所有權人以盈利為目的,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交國家。這里的理由在于,所謂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53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即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關于房屋的租金問題有哪些法律規定

2,國家對個人住房出租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有明文規定。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商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向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上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向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扭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擔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賣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國家對個人住房出租有哪些規定

3,房租到期不搬110管嗎

租房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規定租房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除了法定期限屆滿,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租房合同,房租到期后,承租人如果沒有續租的話,就需要搬走。那么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犯法嗎?一般來說是不犯法的。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后,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出租給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時間作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后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對于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于相關法律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你房租到期的話,你如果也不想搬,平常的時候是沒有人會管的,只要你的房都會管,但是一旦你的房東報警的話,就會有更多的人來管。
1、可以報警,但是涉及的是民事糾紛問題,警察一般是不管的,他們去了也只是做做調解工作。2、目前對承租人最好的辦法是: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3、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4、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擴展資料《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按國家規定: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終止租賃合同。如果房東要求承租人搬出該租賃房屋,但承租人不肯搬出去,房東又追不到錢,那么房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起訴時可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財產。但不可自行扣押其財產和強行趕出,此類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進行。租房的時候應該注意問題:1、不能“簽”口頭協議。租房一定要簽訂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細。即使你不了解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的詳細內容是什么,但是你要明確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等由誰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項數字,以區分責任。房屋維修及費用也最好寫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煩。還要查看上次的水電氣以及物管還有光纖電話費等結清沒有。2、在租賃期間內對房屋的修繕義務及費用應由誰承擔。如果在使用過程中,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出現問題或故障,應由誰維修,費用應由誰承擔,這是雙方需要提前明確的,否則,一旦出現問題,極易產生糾紛。3、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4、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這也是雙方應重點考慮的問題,三個月一付還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雙方應予明確約定,否則,極易產生矛盾。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賃糾紛
一般是管的,但不是那種抓人的管,而是民事協商明白嗎?就是警察在那里看著你們自己協商,不能強制執行的。最多幫房東勸離房客,但是絕不會幫房東趕房客的。畢竟房客沒違反法律,最多屬于民事糾紛啦。

房租到期不搬110管嗎

4,什么是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如何辦理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房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那么很多人就會問,租賃合同備案證明怎么辦理呢。根據相關規定,辦理租賃合同備案證明,必須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帶上各自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屋產權證原件和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一起到房屋產權登記中心進行辦理。在此大家注意一點,如果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不止一人的,各方均應到場,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進行辦理,但是有的時候委托書需要進行公正,因此建議能夠本人去最好本人親自去,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將賦予承租人各項合法的權益?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承租權、拆遷補償權及對抗第三人的權利(即租賃期限內房屋產權人要轉讓、抵押房屋時承租人可以按照原合同條款繼續租住)。 租賃當事人應自租賃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之日起10內辦理登記備案、變更、解除、終止手續。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辦理機構:涉外、賓館酒店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直接到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其他房屋的租賃登記備案到各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或其委托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 (二)提交資料:(1)《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和《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合同》;(2)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3)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 (三)登記備案:租賃管理機構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于5個工作日內在《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登記申請表》和《租賃合同》上加蓋租賃登記專用章,并發放《房屋租賃證》。(四)市、區國土房管局租賃所聯系地址及電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很多人可能對這個詞不陌生,但是卻不一定知道什么是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那么,對于房屋租賃當事人來說,如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看看下文就知道了。什么是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便于國家對不動產的管理,在房屋租賃上法律設定了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后的15日內,雙方持合同及有關材料到房屋所在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一方要求備案而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記的一方可持租賃合同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分自行登記備案。如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由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屬于一項行政程序性工作,所以各地在具體的辦理時間、辦理地點等方面存在差異,我們在此提供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本案的程序供大家參考。(一)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995年第42號);《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72號);《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程序》(津房管[2004]296號)。(二)辦事須知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房屋租賃雙方或者接受書面委托的另一方應當自房屋租賃(轉租)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30內,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領取《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2、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租賃(轉租)合同。(2)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商住兩用樓的底商用于餐飲、娛樂、洗浴、洗染等經營活動的,提供房屋相鄰關系人書面同意的證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5)公有房屋轉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賃合同、轉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其他房屋轉租的,提供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辦事程序1、申請。房屋租賃雙方或者接受書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填寫《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2、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并出具“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告知單”。3、審查。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在《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屋轉租合同》上加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專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書面告知補正事項。(四)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五)收費標準住宅:按套收取租賃手續費,每套100元。手續費由出租人承擔。非住宅:按租金總額的1%收取租賃手續費。手續費由租賃雙方各承擔50%。注:這個標準將在2015年11月1日被取消,部分城市已提前取消。以上就是對“什么是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如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所做的解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一方面方便國家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租賃合同當事人權益的保護。由于各地在具體的辦理程序和方式上稍有區別,所以您最好直接聯系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或者向當地的房產律師咨詢,他們都能為您提供詳細的解答。(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10-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點擊查看更多房產信息

5,租賃合同的主要法律規定

租賃合同主要以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擴展資料簽到租憑合同注意事項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況1、作為承租方,應先審查租賃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賃物的相關證件;(2)共有租賃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權屬有爭議的。2、作為承租方,為了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具有轉租權。3、為了避免爭議,在合同中對租賃物的基本信息應進行明確約定,如租賃物的規格、質量、數量等。二、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三、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采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于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四、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于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五、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1、作為承租方,經過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影響。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六、租賃合同之妥善保管責任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如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及配套設施損毀、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應愛護并合理使用租賃物,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七、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在合同中,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但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維修義務。八、其他事項在合同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風險和順利履行,并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1.租賃合同的期限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相關鏈接】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不定期租賃(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解釋1】對于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解釋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3.租金的支付期限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4.維修義務(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賃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 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 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 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 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 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 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并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二、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第7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四、第11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五、第13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14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1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16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17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18條,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32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以罰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六、第19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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