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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遺屬補助標準,企業退休人員死亡遺屬有生活補貼嗎遺屬過世后有喪葬費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1 20:07:08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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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退休人員死亡遺屬有生活補貼嗎遺屬過世后有喪葬費嗎

國家沒有規定退休人員死亡之后,遺屬有生活補貼制度,但是有的省市規定發給遺屬困難補助費,具體請你咨詢當地的規定,遺屬死亡之后,沒有喪葬費。
你去你爸生前所在的單位去問問,你爸的喪葬費是由社保局支付的(生前上一年14個月的平均工資),你媽的生活補助費是由單位支付的,要看單位是不是有這個政策,估計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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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申領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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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職工死亡配偶補貼不滿50周歲的有沒有遺屬補助呢

遺屬不滿50歲的,不具備供養直系親屬條件,不能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四川省勞動人事廳《關于貫徹執行省政府川府發[1988]170號文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解答意見》勞人險[1988]034號40、問:如何掌握職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子女的供養條件?答:(一)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體單位工作或退休、個體開業的除外)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二)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雖年滿16周歲,但仍在中等學校(含普通中學、職業中學或學習成績較差,被校方確定為留級生并留校學習的)學習,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三)孫子女未滿16周歲或雖年滿16周歲,但仍在中等學校學習,如果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母親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遺屬配偶年應滿60周歲,女應滿55周歲.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遺屬補助問題,目前仍按企業勞保條例執行。企業勞保條例規定死亡時配偶男為年滿60周歲,女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被死者生前供養,具體年齡并無規定。 現在,各省掌握標準不同,有的規定女50周歲,有的規定女55周歲,具體要看你省情況。無論如何,只要符合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被死者生前供養這個要求,就可享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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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屬補助政策有哪些

四、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準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準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并以同在一個戶口為準。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給予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目前國家無統一政策,由各省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 職工直系親屬是指無經濟收入,其生活費用主要依靠職工供給,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周歲或雖未滿6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母(包括養母)、妻年滿50周歲或雖未滿5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8周歲或雖已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職工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四條1、2規定,并無經濟收入,確屬依靠職工供養的,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通常以勞動保險卡登記為準。

5,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準

今視網8月29日南昌訊(記者 王小軍)出于保障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記者今天獲悉:江西近日下發《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 據悉,調整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適用于江西省境內各類企業,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由2001年頒布實施的城鎮戶口每人每月160元和農村戶口每人每月150元統一調整到每人每月240元,不再區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調整增幅50%以上。 《通知》規定:如果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系鰥寡孤獨者,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加發10%。 《通知》還進一步明確資金列支渠道:企業死亡職工(含退休人員)遺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企業改制或破產時,必須為死亡職工遺屬預留資金,用于保證支付死亡職工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用。 企業改制后職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由所在改制后單位支付;企業改制后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改制后企業所在地城鎮居民低保待遇。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鄢龢藴剩筛鞯貐^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6,四川省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費以及撫恤金的標準是怎么樣的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死亡待遇暫行規定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職工死亡善后工作,適當解決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死亡后當月工資照發。 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費為三至四個月本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不足300元的補足300元。因病死亡職工的喪葬費為2~3個月本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 第三條 職工死亡后,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其標準為: (一)職工因工死亡的為死者生前的15個月工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烈士稱號的,按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為死者生前的7個月工資。 第四條 對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月的生活費,可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給的撫恤費,低于以下標準的由企業補足其差額,即:居住在五類工資區的縣(含縣)以上城區的,每人每月低于30至35元的;居住場鎮的,每人每月低于25元至30元;居住農村的,每人每月低于20至25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0元。五類工資區以上的地方,每高一類增加1.00元。上述標準應隨當地社會救濟標準的提高相應提高,提高的金額與當地社會救濟標準提高的金額相等。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根據其生活困難情況,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補助,生活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補助標準在不超過當地社會救濟標準的原則下,由市、地、州研究確定。供養直系親屬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的,在市、地、州確定的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可增發3~5元。發給的生活困難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資。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個人開業)的,其收入總額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費六十元和本人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一般按當地社會救濟費標準計算)后,所余部分應作為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 (三)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金發至國家規定的供養時間為止。 第五條 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對象,一般以職工填列的勞動保險卡片為準,對供養的獨生子女生活有困難的,可作為死者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待遇。 第六條 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和條件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從改變供養人數和條件之下月起,改變其生活補助的數額。 第七條 退休、退職職工死亡后的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金,與在職職工相同。 第八條 職工死亡后,由企業通知前來料理喪事的供養直系親屬或直屬親屬,由企業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 第九條 喪葬費、撫恤費、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金,在企業“營業外”項下列支。 第十條 經濟條件允許的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參照本規定試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四川省國營企業固定職工死亡待遇改革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四川省煤礦在職職工休班期間意外死亡后喪葬費和直系親屬生活困難救濟費該怎是么領,領多少?是2016年9月發生的事情

7,遺屬生活補貼是由哪里發的為什有的是100而有的則70元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工作人員生前撫養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5.夫妻雙方都是職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補助的,由死者單位負責,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為補助對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無其他子女,長期由工作一方供養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單位可將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為補助對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應按月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補助標準,非農業人口按高于本人(補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政府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執行,并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相應進行調整;遺屬系農業人口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由各市自行確定。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準發給外,按下列標準增加補助費: 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5%;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0%。 ⑵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斗爭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犧牲、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 ⑶孤身一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如符合上述三項增加補助費條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項標準增加補助費。 三、若干具體規定 1.離休干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資或從事個體經營收入)的配偶,收入達不到規定補助標準的,由死者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2.遺屬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應分別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負擔,死者單位按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所占比例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3.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配偶再婚的,從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難補助,其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子女,可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4.工作人員離婚后死亡的,所遺未成年子女,無論經法院判決(或經民政等有關部門調解)歸誰撫養以及撫養費如何確定,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單位按規定繼續發給。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的子女、弟妹畢業后,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6.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服刑或勞教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困難補助。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調整標準。 7.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具備補助條件,而以后又具備補助條件的,從具備條件之月起列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并由死者單位按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8.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工作人員死亡后停發工資(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停發離退休費)的當月起發給。 9.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了解、掌握遺屬變化情況,對失去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 10.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所在地標準執行。 11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出現角、分時,按見分進元處理。 12.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支付,在職工福利費的有關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按人數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審批 符合補助條件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如何審批,由各市自行確定。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遺屬生活費一般是一年調整一次,是按你所在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工資來確定的不分農村和城鎮戶口。
和領導聊聊疏通疏通我不贊成這個做法好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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