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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身損害賠償營養費標準,成都的工傷時住院期間營養費的標準是多少呀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10 07:06:20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成都的工傷時住院期間營養費的標準是多少

40元!

成都的工傷時住院期間營養費的標準是多少呀

2,2015年四川交通事故的營養費怎么

 《最高院人損解釋》: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四川省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川財行[2007]227號】2007.9.6)第13條確定: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50元/日【本地司法實踐操作標準為30元/天】  十、營養費  《最高院人損解釋》: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一、被撫養人生活費  《最高院人損解釋》:  1.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人的賠償指數)  A 年齡 X≤18歲: 16343元/年×(18-X)年=★元  B 年齡60歲≤X≤75歲 16343元/年×(80-X)年=★元  C 年齡 X≥75歲 16343元/年× 5年=75250元希望我的講解可以幫助你!我知道的也就是這么多了.答題不易,如覺得滿意,望采納,感謝您的鼓勵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車尋找交通事故專業律師http://www.lawztc.com/jtsg/
鄭州市這邊的營養費一般為10元/天—20元/天,可供你參考

2015年四川交通事故的營養費怎么算

3,損害賠償中的營養費如何計算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營養費應當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對營養費的確定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鑒于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實際情況,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解讀:【營養費標準與計算】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解讀】 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受害人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1)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后處于恢復期;(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并在對受害人傷殘情況及恢復情況進行核實的基礎上,確認受害人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或者恢復身體機能的,才可酌情決定賠償營養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于醫療機構的意見只是進行參照,并非必須依照醫療機構的意見。如果賠償義務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營養費、醫療機構出具意見時所提的營養費數額過高等舉證,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規則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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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川省護理費和營養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因護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誤工損失或雇用必要的護理人員所支出的費用。 計算護理費應考慮護理人數護理時間和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護理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護理必要的,護理人員為1人。 (二)護理時間。限于受害人因傷害所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一般應參照受害人誤工費正當收入標準進行計算;雇人護理的,護理費的賠償額按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確認。但勞務費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服務業平均收入的兩倍; 對于要求護理費的,在住院期間一定要求醫生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如果需二人護理的一定要在護理證明上注明需要二人護理。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請求賠償今后護理費的,可以按照其定殘時的實際年齡與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差額年限計算護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長不超過20年。已判付安裝功能性假肢費用的,不考慮今后護理費。 根據司法解釋: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費的計算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二、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法院應當根據其傷殘情況以及治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賠償。 根據相關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所以關于營養費賠償的明確標準并沒有,一般認為,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即只有醫囑上明確標有“營養費”三字才可請求。 營養費的計算方式: 營養費的賠償數額一般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計賠營養費的時間,以恢復傷情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計賠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5,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

【護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賠償計算公式為: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為了受害人的康復有必要食用的營養品的費用。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 誤工費】  誤工費是受害人因為受到人身損害,不能參加工作所減少的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診察費、治療費、化驗費、藥費、住院費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   注:醫療費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的單據為憑。  【交通費】  交通費賠償的是受害人、護理人員就醫、轉院治療所發生的交通費用。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1、住院伙食補助費,一般都是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標準來補助。其陪護人員不享受此項賠償。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后續治療費】包含因后續治療確需的醫療費,以及所產生的必需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賠償,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帶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一般按預期平均壽命計算。 【 精神撫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包括如下幾種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在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6,人身傷害的營養費該怎么計算

編輯同志:我那正在上小學的孩子最近又惹禍了。他在放學路上與同學發生爭執,用磚頭將同學的頭打破了。作為家長,我同意賠償對方孩子的醫藥費。可對方孩子的家長不但提出了賠償孩子醫藥費的要求,還提出了一筆不菲的營養費賠付要求。我認為數額太大,拒絕給付,他要上法院告我。請問營養費該不該給,該給多少?讀者順法順法:您好!編輯部將您的來信轉給了我,現在由我為您解答。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傷害后,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根據這兩條法律的規定,營養費應當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您應該給付。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24條僅有“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可謂簡單明了,而在這之后面卻包含諸多問題,幾乎可以說沒有一點點的可操作性。  1、“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可以認定為是法律委托或賦予醫院的權利,是否每個受害人都手持醫院的營養證明或處方,這營養證明或處方由具有什么樣的資格的醫務人員出具。這些證明與處方在民事訴訟中屬于什么性質的證據,如何質證與采信對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都是一個未知數,讓審判人員如何應對。  2、營養品,是肉禽蛋海鮮類、參類、還是保健食品或者補藥。眾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對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營養也有相當大的差異。醫院出具營養證明與處方是否在其職權或服務范圍之內,從醫患雙方的服務合同關系來看,其出具的意見是否伴隨著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訴訟中,營養證明或處方在訴訟質證如何證明其證據的“三性”,一方當事人對其提出異議時,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如果醫院以無法律依據或醫院規定拒絕出具意見的,《解釋》第24條顯然賦予了醫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需要營養費的話,需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或請法醫作出鑒定。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7,意外傷害之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

  可以參考這個  人身傷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數額計算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在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后,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恤、勞動保險待遇。  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計算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人身傷害賠償數額計算  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 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工傷賠償數額計算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安置假肢等輔助器具?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三)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  (五)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行政賠償數額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準。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歷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至死亡時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合同違約金數額計算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數額  單位應支付補償金,應根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若單位未提前一個月給予書面通知,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金”這兩筆賠償性質不同,可同時領取。  說明:  1、賠償的標準經常變化,本標準截至2002年底。  2、賠償的標準各地都不相同,甚至差別很大,請咨詢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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