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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簡易程序審理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10 05:38:47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當然有效啊 但是和之后發布的法律相抵觸的應該以后發布的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2,哪些條件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哪些條件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3,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內

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二十六條 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內

4,刑事案件簡易程序一審審限是多少

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刑訴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將案件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次日起計算。補充一點,新的刑訴法修改意見稿上要求簡易程序中檢察官也必須出庭支持公訴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準,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審理期限為20日,不得延長,如果時間不夠,應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從決定轉化之日起重新起算。
20日內審結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5,成都簡易車審需要提交些什么

到當地公安局車管所提交《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 1、登記審核 2、領行駛證 拿到新的行車證就可以審車了。 審車程序 最簡單的就是交給4s店代省。 自己辦流程差不多如下 在服務大廳里領取車輛年審表,按規定填寫。車主簽章處簽上車主的姓名。 2、將車輛開到外檢窗口,按順序停放,準備好審驗表,行駛證。等待外檢。 3、外檢完畢后(指的一次通過。有改號,改發動機,改外觀,發動機倉臟污,未攜帶緊急停車牌【就是三角架】,滅火器,貼滿了防曬膜等現象,將無法一次順利通過外檢。) 將車輛開到初檢車道內,按順序停放,等待車輛初檢上線。 4、初檢下線后,去領取打印結果,按打印出來的不合格項目,去進行維修.當然,你一定要求他們認真維修,因為還有復檢等著你呢。 5、修復后,重復進行第2步。 6、完畢后,將車輛開到復檢車道內,按順序停放,等待車輛復檢上線。 7、完畢后,去服務大廳內交錢,車輛審驗費,初檢上線費,復檢上線費,外檢費。。。 然后,辦理最后一步:將車輛保險單原件、復印件、車主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繳款的收據等一并交入窗口內,等待打印年審合格的標簽就好了。
我想你應該是年審吧,年審需要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有效期的交強險正本和副本,先到車管所填寫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年審都是這張表)再拓印車架號,然后外檢,側尾氣,上檢測線(檢測你車子的車速表誤差,軸重,前后剎車力,制動平衡率,手剎力,地盤各部件,大燈遠光燈亮度;如果是延緩期的車還要檢測底盤功率),領取合格報告,車管所繳費,行駛證打章,over!一般車管所有中介,可以代辦,自己花點錢,等結果。

6,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哪些規定

您好:看了您的問題作如下答復: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和審級1、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2、審級:第一審。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1、適用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2、不適用情形。《簡易程序規定》第1條規定下列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發回重審的;(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滿意求接受
現在有許多當事人不了解,無法監督法院審判人員是否超過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于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于執行、方便群眾。具體來說,有如下特點: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采用傳票、通知書形式;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6、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究竟哪些屬于簡易的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訴意見》、《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結合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為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為簡易程序。一般來說,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為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爭議不大,只是各執己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當然,也有一些簡易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要包括: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正文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四條 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予以登記。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捺印。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送達地址應當寫明受送達人住所地的郵政編碼和詳細地址;受送達人是有固定職業的自然人的,其從業的場所可以視為送達地址。第六條 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第七條 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第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第九條 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告知的內容記入筆錄。第十條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第十一條 受送達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被邀請的人不愿到場見證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以及被邀請人不愿到場見證的情形,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從業場所,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第十四條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二)勞務合同糾紛;(三)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五)合伙協議糾紛;(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第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第十九條 開庭前已經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審判人員除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外,可以不再告知當事人其他的訴訟權利義務。第二十條 對沒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應當對回避、自認、舉證責任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并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指導當事人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第二十一條 開庭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后,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逕行判決、裁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書記員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對于下列事項,應當詳細記載:(一)審判人員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爭議焦點的概括、證據的認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項;(二)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撤訴、和解等重大事項;(三)當事人當庭陳述的與其訴訟權利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五條 庭審結束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對爭議焦點和當事人各方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并就是否同意調解征詢當事人的意見。第二十六條 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第二十八條 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第三十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第三十一條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第三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二)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三)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四)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五)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第三十三條 本院已經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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