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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污管理條例,到上海讀管理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9-01 22:58:3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到上海讀管理

你這樣不適合 為了你好
呵呵,我知道。 你現在是外國國籍,那么應該作為留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你的語言當然沒問題。如果報本科,應該沒什么條件(可能需要高中成績單、畢業證書)。如果報研究生,應該要你的大學成績、本科成績單、可能還要教授推薦信等等,參加筆試和導師面試。 付費就是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等,當然是比中國學生高,沒什么贊助費。 我本人推薦上海財經大學!經濟管理類的權威。 滿意的話,拜托采納一下,呵呵,謝謝!
上海大學對不對? 大多數情況下應該會考試的, 這個我不是太清楚。因為你個人情況比較復雜嘛對不對。如果考試的話除了HSK之外,還要參加中國大學的留學生漢語考試,可以獲得文憑的那種!一般大學都有,比高考簡單。 到上海上大學如果不是本地的一般都要交贊助費的, 贊助費多少具體不知道。因為各個地區的不同嘛。建議你到學校去看一看問一問, 老師都是愿意回答這些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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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旅館需要辦排污許可嗎

1 需要辦理排污許可。2 根據《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上海市內所有排放污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的單位,均需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旅館作為其中一種污染源也不例外。3 排污許可證是企業合法運營的重要憑證,不僅有助于規范排污行為,保護環境,還可以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和競爭力。因此,旅館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排污許可,以合規運營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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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廢棄物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單位產生的廢棄物,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廢棄物的處置,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第三十九條自行收集、運輸下列廢棄物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一)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掃艙垃圾和糞便。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報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進行宣傳指導。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單位和地區的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單位,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居民產生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按規定定時、定點投放,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定時收集。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違反規定的,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塑料廢棄物、廢電池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塑料制品、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相應廢棄物回收和處置義務作出規定。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承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應當取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運輸單位不得承運未取得處置證的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船應當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處置地點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船攜帶處置證,并按照交通運輸、公安交通部門規定的區域、時間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未按照規定的區域、時間行駛的,由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區縣和部門統籌安排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接納場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規定的接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運輸單位憑處置結算憑證領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費。建設單位自行安排處置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接納場所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禁止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規定的,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的運輸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處罰后,交還其運輸工具。對情節嚴重的運輸單位,由城管執法部門移送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則,規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化糞池和儲糞池應當定期疏通。糞便外溢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應該是頓號。吐痰和便溺是并列行為,然后才是個人的亂扔的三類行為。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廢棄物

4,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采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后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于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第四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 本市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 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污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第十條 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

5,尋求文件請在上海市衛生局上班的朋友或相關人士幫忙 上海市衛生

  關于印發《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飲水系統竣工驗收水質衛生檢測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滬衛監督〔2010〕046號  各有關檢測機構,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進一步指導和規范本市建設項目中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飲水系統竣工驗收工作,確保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我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飲水系統竣工驗收的水質衛生檢測要求進行了梳理,并組織專家對有關要求的科學性進行了論證,在此基礎上制定了《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飲水系統竣工驗收水質衛生檢測工作指導意見》,現下發給你們,請予以執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飲水系統竣工驗收水質衛生檢測  工作指導意見  一、二次供水系統竣工驗收衛生檢測  (一)檢測對象及采樣  1、檢測對象  申請二次供水系統項目竣工驗收衛生審核時,申報項目中如蓄水池、水箱分為若干儲水區且相通,以一個儲水單位計;如相對獨立,僅以管道相通,應分別計數。  蓄水池應全部進行檢測;水箱應對不少于50%的水箱進行常規指標檢測,剩余的水箱進行部分指標檢測。  2、采樣  檢測采樣點應設在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遠端;并以申報項目為單位,采集一套市政水為對照。  樣品由檢測單位上門采樣,委托單位應配合確定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遠端。  (二)檢測指標  1、申報項目中蓄水池應全部進行常規指標檢測;水箱應對不少于50%的水箱進行常規指標檢測,剩余的水箱進行部分指標檢測。  常規指標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和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放射性指標除外。  2、部分指標指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余氯、渾濁度四項指標。  3、檢測單位應根據二次供水系統采用的材質,確定增測指標。  (三)檢驗及評價依據  檢驗依據為《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2006),評價依據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  二、管道直飲水系統竣工驗收衛生檢測  (一)檢測對象及采樣  1、檢測對象  申請管道直飲水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審核時,應以一套水處理設備及其附屬供水管道組成的系統為單位進行驗收。  整套系統末梢用水端總數小于等于500個的應設置3~5個檢測點,大于500個的每增加200個末梢用水端相應增加1個檢測點。  2、采樣  檢測采樣點應設在水處理設備出水端和末梢用水端,包括供水末梢最遠端,并根據管道直飲水系統供應范圍和管道系統的分布進行布設,兼顧區域和樓層平均分配。  樣品由檢測單位上門采樣,委托單位應配合確定系統供水末梢最遠端。  (二)檢測指標  1、一般水質處理設備出水端檢測指標按《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1999)執行,并根據水處理設備采用的消毒方式選測相應的細菌學指標(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2、反滲透處理設備出水端檢測指標按《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反滲透處理裝置》(2001)執行。  3、末梢用水端的檢測指標為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耗氧量八項指標;供水末梢最遠端的檢測指標與水處理設備出水端相同。  4、檢測單位應根據管道直飲水系統采用的材質,確定增測指標。  (三)檢驗及評價依據  一般水質處理設備及其末梢用水端檢測點的檢驗依據為《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2006),評價依據為《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1999)。  反滲透處理設備及其末梢用水端檢測點的檢驗依據為《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2006),評價依據為《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反滲透處理裝置》(2001)。  三、其他  二次供水系統和管道直飲水的檢測和評價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如以上內容與國家衛生標準有沖突的,以國家衛生標準為準。

6,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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