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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賃糾紛處理辦法,房屋租賃糾紛該怎么處理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25 05:49:23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房屋租賃糾紛該怎么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租賃當事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租賃糾紛該怎么處理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有: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基層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2、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有哪幾種1、租金支付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及時支付租金,也可以是業主同意推遲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2)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雙方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解決了如何支付違約責任的問題。并繼續實施租賃合同;(3)解除租賃合同。主要原因是雙方都失去了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者雙方協商終止租賃關系。2、損害賠償糾紛。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破壞補償與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破壞補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造成的。目前,只有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才有關于如何補償租戶對住房裝修的審判指導,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提前終止合同。業主應向租戶賠償裝修費用的其余部分,以反映公平原則,但合同應按照協議處理。3、租賃備案糾紛。對于房屋租賃合同,一些城市沒有要求向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租賃合同。租承雙方可能會產生爭執,結果也會發生糾紛;4、其他爭端的糾紛。除了上述違約和損害賠償糾紛外,房地產租賃也是如此。此外,在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如房屋使用糾紛和租賃合同,使承租人無法與第三人爭論。拖欠房租多久房東可以解除合同拖欠房租一個月房東可以解除合同,具體原因如下:1、承租人未按時給付租金的,出租人經催告后承租人仍然不給付的,出租人可能解除租賃合同,而催告期一般是一個月左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3,租房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租房糾紛屬于租客與房東之間因財產關系產生的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如果租客或房東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條件具體包括需要明確的租客與房東身份信息、有訴訟請求以及支撐的事實和理由、租賃糾紛應當在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是起訴并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發生糾紛之后,首先應當協商,或者進行第三方調解,調解不行的,可以申請仲裁或是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您好:出現租房糾紛的處理辦法: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
1、如果有租房協議或者合同,你可以請你們當地的派出所來協調,讓他繳納違約金。2、調解無效,你可以申請走司法程序,訴訟3、如果你沒有租房協議,就有點麻煩,可以通過舉證、錄音等各種手段證明他是租用你的房子并且沒有繳納房款。推薦(在司法部門的協助下通過錄音來獲得證據,否則自己錄音估計司法部門不予承認)

租房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滬府令第68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長韓正二○一一年七月七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公布)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居住房屋租賃行為,保護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居住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租賃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居住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原則)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本市鼓勵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建立長期、穩定的房屋租賃關系。第五條(管理部門)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公安部門負責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居住登記。工商行政、衛生、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督、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居住房屋進行無證無照經營的行為。本市稅務、民政、人口計生、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屬地管理)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的范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協調和處理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事務和糾紛,承擔居住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工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第七條(租賃當事人)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是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居住房屋。第八條(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結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安全、牢固,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屬于違法建筑的;(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四)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最小出租單位)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第十條(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第十一條(集中出租管理)在同一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明確管理人員,并將管理人員聯系方式報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第十二條(租賃合同)居住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租賃當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二)房屋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三)租賃用途;(四)房屋交付日期;(五)租賃期限和續租;(六)租金標準、支付方式和期限;(七)物業服務費及水、電、煤、通訊等公用事業費的承擔;(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十一)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網站上公開。第十三條(登記備案)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但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第十四條(租賃信息系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建設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系統,實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第十五條(租金)居住房屋租賃的租金標準,由租賃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一次性約定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租金標準。但租賃合同中對租金標準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租賃合同期間,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標準。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設備的,雙方可以協商調整租金標準。第十六條(租賃保證金)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數額,向承租人收取租賃保證金;未約定數額的,租賃保證金不得超過2個月的租金。第十七條(轉租)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未約定的,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居住房屋轉租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轉租人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損失。居住房屋轉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訂立租賃合同,并辦理登記備案。居住房屋轉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與出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由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直接訂立租賃合同。第十八條(續租)居住房屋在租賃期間屆滿后繼續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租賃合同對續租已經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前1個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個月通知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規定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第十九條(買賣不破租賃)房屋租賃期間,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權已轉移為由要求終止租賃合同。第二十條(優先購買權)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約定的,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作放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當就出售房屋需要實地看房的時間等內容與承租人進行協商,并不得妨礙承租人對房屋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條(繼續租賃)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租賃該房屋。第二十二條(合同解除)居住房屋租賃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賃合同,但租賃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質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條(出租人的義務)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查驗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證件,并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三)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承租人的聯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區業主管理規約;(四)發現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五)負責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項,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制止及處罰等工作。第二十四條(承租人的義務)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如實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增加居住使用人的,還應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二)遵守業主管理規約,不得損害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從事經營活動;(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搭建行為。第二十五條(對房地產經紀人的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向租賃當事人宣傳房屋租賃、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導租賃當事人使用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不得對租賃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賺取差價。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員承租其居間、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傭金。第二十六條(代理經租)本市鼓勵專業代理經租機構接受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出租居住房屋,獲取收益。具體管理規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條(業主自我管理)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根據本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納入管理規約,并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具體實施。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業主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八條(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要求,將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情況,報送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租賃當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第二十九條(糾紛解決)出租人、承租人、相鄰業主在房屋租賃活動中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第三十條(已有處罰規定的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最小出租單位和最低承租面積的處理)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對租賃當事人未按規定登記備案的處理)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租賃當事人未在期限內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規定登記備案的處理)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辦理登記備案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對房地產經紀人違反經紀管理規定的處理)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的處罰職責)租賃當事人、居住使用人違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管理等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六條(參照適用)公有居住房屋轉租及其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5,上海如何解決租房糾紛

我覺得不算。承租人(你同事)并沒有將房子出租給你。你們是合租嘛。打個比方,母子租下一個房子,兒子簽的名。不能因為兒子結婚了出去住了,就不讓媽媽繼續住這個房子。只要可以證明房東知道你們倆是一起租過來的就行。(你沒在合同上簽字這個挺郁悶)同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房子只簽了1年,你卻申請了2年寬帶,這個風險你要自擔的(你膽子真大)。如果不用的話可以去退,只不過沒有優惠比較貴罷了。你可以跟房東談,甚至可以找你認識的律師,出個律師函來嚇嚇他。而且快年底了,這個合同如果就此解除的話,在3月份春節過完之前,想租出去是很難的。因為房子一般都是半年起租的。大家都要在春節回家,過完年才會回來。要租房子也要等春節回來再租吧。我覺得這個問題要你同事出面比較好。反正你們也沒違反“不超過2人居住”的條文。你賴著不走,房東也不能拿你們怎么樣。
再補充:1、沒有合同、沒有證據不好說。建議找房東補合同。2、不屬于不可抗力,屬于人為的設計因素。應是房東自己負責。3、不過,有時遇到不講理的人,私下協商時是說不清的,實在說不清、你又想要個說法的,就只能是到法院解決了。補充回答:1、既然地板被泡壞的原因不在你、而在于房子的設計方式,可以找房東協商一下,再協商不成時,以房東無理取鬧不能居住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賠償吧。2、另外,以后再發現租賃房屋中物品損壞時,不要自己自行維修,應找來房東和專業人士共同確定損壞原因后再維,如果不是你故意損壞或使用不當損壞的,應當由房東維修的,你這樣不通知房東自行維修,會讓房東覺得是你故意破壞呢。1、先別和他爭(這樣的人你爭也爭不出理兒來),也別給他賠償地板的錢,只說你現在錢不夠,過兩天給,拖時間。同時將房東的無理要求都暗中錄音留下證據,將地板情況拍照或是錄像留下證據,將她承認地板已經裝修12年的事暗中錄不來取證。2、你要再找另外的房子了,這樣的環境,不利于老人養病。房東如此無理,將來你可以房東無理取鬧、吵鬧嚴重影響病人達不到你租房目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要求返還你剩下的租金和押金,并讓房東賠償你另找房子的差價和搬家費用等損失。3、關于房子是否設計不合理:與你們的糾紛無關,你當初租房時應當是考察了房子的情況,對于房子當時的情況應當是認可才簽的租賃合同,說這些沒有用。4、你能說出的理由是:(1)房子地板裝修了12年,你們只是按正常用途使用、正常走路造成地板下陷,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房東提供的地板不符合使用條件,不是你們的過錯,地板維修費用應當由房東承擔。(2)至于房東說是你們用水泡的,到法院后由房東拿出證據證明你們多次將水泡到了那處地板才行。5、建議: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找地兒搬家,然后找房東索要剩余租金和押金并要求她賠償你修地板的錢,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由你一人出面就行了,可以不影響老人養病。

6,房屋租賃糾紛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這是房地產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2)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 (二)損害賠償糾紛。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對此,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對此有審判指導意見,大致內容是,凡是房東同意房客裝修的,無論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東都要向房客賠償經評估后的裝修費的殘值部分,以此體現公平原則;但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未必能體現公平原則,因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東又并不需要房客對房屋所作的那些裝修,那么要房東賠償房客的裝修殘值(該殘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則豈非保護了合同違約方而損害了守合同條約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糾紛。
1.租期及押金糾紛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周期性影響較大。由于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松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同時,由于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即由于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參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并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3.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設備、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設備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設備,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設備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設備,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愿意接受租賃業務委托,但不愿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系,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4.租賃備案糾紛對于房屋租賃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有些城市沒有這樣的要求。租承雙方可能為了備案要求各執--詞,結果發生糾紛。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1) 申請仲裁解決問題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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