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省總工會負責對全省工會系統工會經費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一領導、 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省以下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經費收支與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下一級工會應定期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并主動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核定的標準為上限標準,基層工會在執行中要根據實際情況量力而為,在標準內執行,不得擅自突破。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產業、本系統和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細化支出范圍,明確開支標準,確定審批權限,規范工會工作和活動的開展,各級工會制定的關于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相關辦法須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的通知》(黑工財字〔2014〕10號)和《黑龍江省總工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
>和〈補充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黑工辦發〔2017〕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試行)由黑龍江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3. 黑龍江省委在哪里
黑龍江省有著悠久的歷史。
公元前4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就有夫余政權建立,地跨今黑龍江省南部。唐代設渤海都督府、黑水都督府、室韋都督府。遼時歸東京道管轄。金時屬上京道管轄。元設開元路、水達達路。明設奴兒干都司。清設黑龍江將軍和吉林將軍,管轄黑龍江地區。新中國成立后,設黑龍江省和松江省,1954年將兩省合并為黑龍江省。
4. 黑龍江省委員會是干嘛的單位
省委一般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組織部、宣傳部、秘書處、政法委員會、武裝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等。
5. 黑龍江省省委辦公廳主任是誰
省委辦公廳統一協調來我省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的重要公務接待任務,有關活動涉及相關地方、部門和單位的,實行屬地負責和對口負責,由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協調落實。各地應合理確定本級黨委辦公室(廳)直接承辦的重要公務接待對象范圍,明確劃分與人大、政府、政協及其他部門、單位之間的職責分工,實行統一管理、分類接待,協調組織各部門各單位共同完成公務接待工作。
第八條 公務接待活動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插掛彩旗、不擺放花草,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獻花儀式,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接待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由省委秘書長前往機場、火車站或公路省界處迎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在駐地或考察點迎送。
接待中央、國家機關國家級副職領導同志或中央、國家機關和兄弟省(市、區)現職省部級正職領導同志,由對口省級機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法院、檢察院機關由1名負責同志)前往機場、火車站或公路省界處迎送,相關省領導同志在駐地迎送。
接待中央、國家機關和兄弟省(市、區)現職省部級副職領導同志,由省直對口部門1名負責同志前往機場(火車站)或公路省界處迎送。
第九條 堅持對口接待,減少陪同人員,輕車簡從。
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調研時,陪同的省級領導同志不超過3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由1名省級領導同志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可不陪同;其他中央、國家機關國家級副職領導同志和中央、國家機關、兄弟省(市、區)現職省部級正職領導同志,由1名對口省級領導同志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一般不陪同。
中央、國家機關和兄弟省(市、區)現職省部級副職領導同志,由1名省直對口部門負責同志陪同,省級領導同志一般不陪同。
上述領導同志到我省市(地)、縣(市、區)考察調研,只安排所在市(地)、縣(市、區)1名領導同志陪同,不搞層層陪同;到有關企事業單位時,其在異地的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不到現場陪同。
其他公務接待應嚴格限制陪同人數,原則上由對口部門安排1名同志陪同,所到市(地)、縣(市、區)可安排1名同志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