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在鎮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以及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做好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設立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申請窗口,負責統一受理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申請。
各鎮區計生辦設立專門服務窗口核查申請積分的流動人員計劃生育情況,確定加減分,開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第四條流動人員向產權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納入積分制管理,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格,提供身份證、廣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開具的在我市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登記時間一年以上的營業執照)、繳納社會保險證明以及居住地計生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并按《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中設定的各項計分指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
應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大專以上學歷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或中國教育考試網無法驗證的,須同時提供省級以上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材料。
(二)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
職業資格(含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應提供經全國、廣東省統一考試頒發的或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其職業資格證書在國家或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無法驗證的,須同時提供中山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出具的鑒證證明。
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級別,應提供《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聘書》原件及復印件。
專業技術職稱,應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并同時提供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鑒證證明。
(三)社會保險。
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情況證明。
(四)房產情況。
應提供房產證和土地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居住年限。
應提供《廣東省居住證》(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婚姻狀況。
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七)計劃生育。
應提供中山市鎮區計生辦出具的接受計劃生育管理情況證明。
(八)急需人才。
符合我市有關引進緊缺適用人才規定的流動人員,提供市人才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屬于鎮區急需人才的提供鎮政府(區辦事處)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九)專利創新。
應提供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表彰獎勵。
應提供個人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社會貢獻。
應提供志愿者組織出具的證明、接受捐贈機構所出具的捐贈證明、獻血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捐獻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投資納稅。
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和中山市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憑證。
(十三)衛生防疫。
應提供資料包括:1、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兒童免疫接種證》原件及復印件;2、中山市各醫院或防保所出具的自覺接受國家規定產前檢查及兒童生長發育監測檢查的有關證明;3、有婚檢資質的醫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證明;4、中山市醫療機構發出的涉及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及有毒有害工種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四)兒童隨行卡辦理。
應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收件后,對受理的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真偽有異議的,提交鎮區相關機構或部門進行復審。
資料經審核后,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及時統計得分,并錄入“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積分制管理模塊。
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及相關部門,可通過“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積分情況。
第六條流動人員的積分情況根據流動人員有關指標內容的變化在“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相應作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