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采取個人自愿、分區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模式。
第五條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構成,具體積分項目指標見附件《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第六條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分類管理、分區排名的原則,流動人員可根據其積分情況享受相應的服務和管理待遇。
第七條積分累計超過30分的流動人員,其政策內生育的子女可在產權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請入讀公辦學校排名。
流動人員按積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讀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
第八條積分累計超過60分的流動人員,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中山擁有合法房產的,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可申請積分入戶排名。
第九條流動人員享受子女入讀公辦學校的指標數和流動人員遷入中山市戶籍的指標數,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流動人員在火炬開發區、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以外的鎮區申請享受相關待遇,累計總積分按照個人實際總積分的30%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需要享受相關待遇的流動人員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標數內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對積分達到入戶中山市條件并取得入戶指標,暫不想入戶的流動人員,三年內可憑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和積分入戶通知書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一)其子女可享受戶籍居民子女同等的義務教育待遇;(二)創辦企業的,可享受戶籍居民同等補貼扶持政策,所辦企業可以申請各級科技項目資助資金;(三)按規定申請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房;(四)申請社會救助;(五)按規定免費享受就業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六)按規定辦理乘車優待證;(七)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和公共服務。
在此期間,出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按規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資格。
第十三條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處罰的流動人員,不能申請積分入學和入戶;有超生行為的流動人員,自對雙方均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能申請積分入戶。
第十四條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暫行規定》(中府〔2009〕113號)同時廢止。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三部分組成,即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其中基礎分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和居住情況三項內容,附加分指標包括個人基本情況、急需人才、專利創新、表彰獎勵、社會貢獻、投資納稅、衛生防疫和兒童隨行卡辦理八項內容,扣減分指標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違法犯罪兩項內容。
入戶總積分=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
入學總積分=基礎分+附加分。
具體如下:一、基礎分(一)個人素質積分=文化程度得分+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省標)得分標準:初中為5分;高中(中技、中職)為20分;大專為60分;本科及以上為80分。
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加計分。
2、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得分。
(省標)得分標準:初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五級為10分;中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四級為30分;高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三級、專業技術資格初級職稱為50分;技師、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二級、專業技術資格中級職稱及以上為60分。
按最高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計分,不累加計分。
(二)參保情況得分。
(省標)得分標準:在廣東省內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一年積1分,最高分限50分;在中山市內參加上述各項社會保險的,每個險種每滿一年再積0.5分,額外積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況積分=房產情況得分+辦理居住證(或暫住證,下同)年限得分。
1、房產情況。
(市標)得分標準: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中山擁有合法房產且居住的為30分。
申請積分入戶的,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中山市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