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2次以上(含2次)被問責的;
(二)干擾、阻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不配合調查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從重或加重情節。
第十五條 受到問責的紀檢監察機關和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十六條 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 問責工作在市紀委常委會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干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問責實施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問責程序:
(一)因群眾舉報和上訪反映,經調查屬實需要問責的;
(二)在各項執紀監督檢查中,發現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問題,應當問責的;
(三)上級領導批示、上級機關督辦或其他部門移送,經調查屬實需要問責的;
(四)新聞媒體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問責的。
第十九條 問責實施程序
(一)受理。問責實施機關授權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處理涉及本辦法第二章所列問責情形的有關線索。
(二)調查。經問責實施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后,成立調查組對線索反映的問題開展調查核實,并撰寫調查報告,向紀委常委會作專題報告。對調查屬實的,啟動問責程序;對調查不屬實的,及時對當事機關或當事人予以澄清。
(三)處理。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班子成員的問責,由上級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派出(駐)紀檢監察機構及紀檢監察干部的問責由本級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一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紀委常委會及其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接到書面申訴后,紀委常委會及其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應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紀委(紀工委)、監察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法律分析:追責方式有兩種。國家賠償后進行追究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進行追償,一種是追究當事人責任。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哪些
關于落實紀委監督責任的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落實紀委監督責任,深化監督者主動接受監督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襄陽市黨政機關治庸問責暫行辦法》,按照紀檢機關和監察機關合署辦公的職能定位,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派出(駐)紀檢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紀委監督責任,主要是指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的“三項任務”、“五項經常性工作”,包括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權限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