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謀職業人員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退休人員繼續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
5.事業單位在改制或撤銷、合并前,未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由轉制單位和職工按規定共同繳納或補足此前應繳未繳的失業保險費及滯納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轉制后,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規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轉制前的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6.離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休費待遇標準和醫療待遇不變,離休待遇及調整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統一解決。離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所需經費由轉制單位負責。
(三)關于人員安置成本負擔
轉制為企業前已退休人員生活補貼、遺屬或傷殘職工補助等經費、已退休人員退休前應繳未繳的各類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等,應從評估后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保證經費來源。
三、工作要求
(一)轉制單位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責任主體,要在改革中優先考慮人員安置等問題,在法律法規框架內通過多種形式妥善解決,不得簡單推向社會。對轉制單位自行聘用的非事業單位在編在冊人員,由轉制單位依據與本人所簽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妥善解決。
(二)轉制單位或主管部門要切實把相關單位人員的底數和訴求等摸清摸準摸透,區分情況制定安置方案,因地制宜安置人員,穩妥有序組織實施。轉制單位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在安置方案中明確不超過5年的過渡期,以保證人員安置工作的順利開展。方案實施前,需報同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財政部門備案。
(三)在實施改革過程中,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轉制單位要主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掌握職工的思想動態,積極宣傳引導,充分履行民主協商程序,嚴格按安置方案做好相關工作,確保改革平穩順利實施。
(四)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如國家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出臺統一的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障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河南省人民政府最新任免
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范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
第三條 教育督導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堅持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依法、科學開展,堅持對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的督導與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并重、監督與指導并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
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教育督導委員會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作為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履行教育督導職責,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支持學生及其家長、社會組織、社會公眾依法有序參與教育督導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教育督導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