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人民政府最新任命干部
省轄市是中國一個基本行政單位,指的是市級地方政府的人事,稅收等事物由省級領導直接認命或管理。
河南有17個省轄市,是安陽,鶴壁,新鄉,洛陽,開封,商丘,平頂山,周口,濮陽,南陽,駐馬店,信陽,許昌,新鄭,三門峽,登封市,新密市,襄樊市
其中,鄭州,洛陽,開封,新鄭等組成中原城市群,向一體化方向發展
2. 河南省人民政府最新任命公告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障問題的有關意見》就河南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安置原則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中人員安置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積極穩妥、分類分步,以人為本、內部消化的原則,依法依規保障改革單位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職工隊伍穩定。
二、政策措施
(一)關于人員安置渠道
1.整體轉聘。轉制單位原則上應繼續聘用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于轉制單位繼續聘用的人員,轉制單位應與相關人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企業有關制度進行管理,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2.轉崗就業。轉制單位原主管部門可結合轉制單位實際情況,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統籌安置渠道,通過多種經營、主輔分離等方式開辟或優化相關就業崗位,支持轉制單位多種就業渠道安置待安置人員。
3.培訓上崗。轉制單位原主管部門可根據內部空缺崗位狀況及崗位要求,利用所屬的場地、設施和技術等資源,有針對性地為轉制單位待安置人員提供轉崗培訓、業務指導以及跟蹤服務,促進待安置人員達到有關崗位任職條件,實現培訓上崗。
4.提前離崗。轉企改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本人申請并經轉制單位批準,可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由轉制單位發放。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5.自謀職業。單位轉制時,原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可結合自身實際選擇自謀職業。對于轉制時選擇自謀職業的人員,轉制單位與個人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書面解除聘用關系(合同),按規定轉移其社會保險關系及人事檔案,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和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人事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61號)、《人事部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二)關于社會保險銜接
1.轉制單位轉為企業后,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等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轉制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轉制前繳費年限與轉制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轉制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應在注銷事業法人、收回事業編制當月到注冊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將本單位在職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轉制前已退休人員原退休費待遇不變、發放渠道不變、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不變。
3.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轉制后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的老辦法計發標準計發的養老金,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按對應年度分別發給差額部分的90%、70%、50%、30%、10%,所需費用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4.轉企改制人員原已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參加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的,由轉制后的單位為其接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并參加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與轉制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并重新就業的人員由新的用人單位依法為其接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并參加生育保險、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