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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合同在什么時間成立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11 11:22:42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合同在什么時間成立

要式合同成立的時間應為完成特定手續的時間;非要式合同以承諾生效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電子合同,要約人指定特定的電子接收數據電文的,以承諾之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要約人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承諾之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在什么時間成立

2,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需要滿足以下一般條件: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3,合同成立需要必備哪些條款

《合同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約定管轄法院 合同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成立需要必備哪些條款

4,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成立的條件,具體如下: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簽訂之后還需要生效,只有生效的合同才會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哪些合同屬于有效合同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什么合同屬于無效合同1、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2、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3、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7、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5,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6,合同成立的五個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的五個條件有:(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如精神病患者等不具備行為能力的人,訂立合同無效;租地者未經出租人同意也未經合同約定就將其租用的土地再轉租出去的轉租合同無效。(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3)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比如集體土地所有權買賣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將耕地長期出租給工商企業用于非農建設也違反法律,因而簽訂的流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即合同必須具有互為有償性和目的合法性。(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合同成立 與 合同生效 的區別 法律效力怎樣

絕大多數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實踐合同要交付生效(如自然人借貸,定金合同,保管合同),附條件合同條件達成生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于違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8,合同的成立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的成立指的是合同訂立過程符合合同要件,并且沒有法律規定的違法情形。即合同成立的兩個要素是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知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要求告訴另一當事人,承諾實質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九百三十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9,在合同法中 合同成立的幾種情形是什么

合同簽訂之日成立、簡易交付中意思表示一致即為合同成立并交付。
所謂“純獲利益”在我國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權利或者利益,不承擔任何義務,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對于這些純獲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該合同不具有效力。 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以一般的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才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有利,沒有附加任何約束,所以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對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簽訂合同。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于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10,合同成立的條件及原則有哪些

一、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是什么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1.守法的原則2.自愿的原則3.公平的原則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原則主要強調了三點:(1)強調了簽約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顧。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也不允許以小訛大、以窮吃富。(2)強調了簽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充分協商,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達成一致協議(凡是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違反對方真實意愿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3)強調了簽約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調撥,一般來說它應是有償的。因此,訂立合同,必須將公平、公正貫穿始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將公平作為出發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條件。4.誠實信用的原則講誠實、守信用,是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往來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不講信用是經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開展的“重合同守信譽”活動,就是為了促進合同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度,進而促進企業依法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二、合同訂立需要的條件是什么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1,合同成立的基本過程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基本過程如下:一方發出要約,即在向對方提出包括合同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內容等合同必備要件,另一方做出承諾,即同意您提出的條件,則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當今合同法中常常發生分離,比如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時不一定生效,只有當所附條件滿足時,合同才生效。類型分類編輯第一, 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第二,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第三,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第四,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采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第五, 主合同和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第六, 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民法通則》第85 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定、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體來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約當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合伙等)都可以成為訂約當事人。?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對此現行立法的規定是比較寬泛的,我國《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條款并不是每一個合同所必須包括的主要條款。各種合同因性質不同,所應具備的主要條款也應該是不一樣的。例如價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但對無償合同來說并不需要此類條款。為了準確認定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法院在實踐中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從實踐看來,當事人在從事交易的活動中常常因為相距遙遠、時間緊迫等原因,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項具體條件進行仔細磋商,或者因為當事人欠缺必要的合同法知識等未能就合同所涉及的每一個具體條款進行深入的協商,從而使合同規定的某些條款不明確或欠缺某些條款,但這并不一定導致合同的不成立。只要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就可以成立。即使合同缺乏對履行期限、地點等條款的規定,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加以解釋或填補。還要看到,達成一致的協議意味著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至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是考慮合同效力的主要條款。第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 ,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 。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根本未成立。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同時也意味著當事人應具有明確的訂立合同的目的。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還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對實踐合同來說,應以實際交付物作為其成立要件;而對于要式合同來說,則應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合同的實際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因此承諾生效時間在合同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由于我國合同法采取到達主義,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然而,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有如下幾點情況值得注意:第一,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 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這就是說,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如因為郵政部門傳遞信件遲延)而導致承諾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要約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則承諾應視為有效,承諾生效時間以承諾通知實際到達要約人的時間來確定。第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工程,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三,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為承諾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成立的地點和時間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根據《合同法》第34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可見,承諾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為確定法院管轄權及選擇法律的適用等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確合同成立的地點十分重要。從原則上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5、34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12,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請盡量詳細點謝謝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由于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發生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不能構成合同。這就意味著,成立一份合同,其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合意。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中規定為要約、承諾。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等內容協商一致,即達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為合同成立并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夠像法律那樣產生約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這里強調的是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即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區分開來。這主要體現該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中。結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如下區分: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于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這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  二、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范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于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于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于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盡管其已經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系,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系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于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一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點與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生效的時間。但對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來說,其結果可能有多種:有的因依法批準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至而生效、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也有的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等。其中,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如合同的無效是由于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有過失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以外,還有可能產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與生效適用的法律與處理原則不同。  對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主要適用《合同法》第二章關于“合同的訂立”,要約與承諾的有關規定,以及證據法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這樣就可以將一些不符合成立條件而可能導致無效的合同,如僅僅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可通過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通過解釋合同將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表現出來,從而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充分鼓勵交易(1)。而對合同是否有效的糾紛,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于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因為合同的效力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評價和干預,對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過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的探究來加以認定。在此情況下,因無效合同內容或形式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危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處理時就不能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據合同的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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