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以下化妝品:"化妝品"第十三條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以下化妝品:"(2)無質量合格標志化妝品;(三)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0/第十二條規定的;(4)未經批準文號化妝品的特殊用途;(5)化妝品2020年6月29日,化妝品監督Management條例正式頒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以下化妝品:"化妝品"第十三條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以下化妝品:"(2)無質量合格標志化妝品;(三)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 -0/第十二條規定的;(4)未經批準文號化妝品的特殊用途;(5) 化妝品
2020年6月29日,化妝品監督Management條例正式頒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與原來的條例相比,新的條例中的規定有了很大的增加,在產品和原料管理、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方面更加詳細和具體。它體現了風險管理、精準管理和全過程管理的理念,突出了企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強調事前審批和政府監管。
法律解析: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化妝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對經營者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法律依據“化妝品-1-3條例”第二十六條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