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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體土地征收新制度,上海市動遷新政策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2-24 22:55:23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上海市動遷新政策

2019年上海市動遷補償標準調整提高42%以上。新政策如下:一級土地補償費在65600元/畝,二級土地補償費在63500元/畝,三級土地補償費在61200元/畝,四級土地補償費59200元/畝,五級土地補償費57700元/畝,六級土地補償費55800元/畝,七級土地補償費54100元/畝,八級土地補償費51800元/畝,九級土地補償費50100元/畝,十級土地補償費47700元/畝等。

上海市動遷新政策

2,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行為,維護征地范圍內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其中詳細規定了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實施房屋補償的各項規定。法律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中實施房屋補償的(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是本市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農業、社會保障、房屋管理、財政、工商、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下屬的征地事務機構(以下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第六條 征地房屋補償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

3,2012年后上海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須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嗎

自國務院590號令下發后,不管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各地均改為征收,房屋拆遷改為征收后,法律主體是政府和房屋所有權人。  原行政許可證制度是政府部門對非政府機構或公司企業經營行為進行審查和審核批準后行政許可的一種制度,征收是政府部門在法律的允許范圍內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行為,農村征地拆遷屬于政府的行政行為,就不需要政府自已對自已發許可證,征收集體土地政府是法律主體,是征收人,不存在許可證的問題。
根據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305號令,以于2011年1月21日廢止)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才能開始實施拆遷,但這樣的方法,忽略了被拆遷人的選擇是否需要拆遷的決定權利。2010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該條例規定房屋征收人必須是政府,同時規定,必須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而且,在征收前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因此可見,舊條例規定只要建設單位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辦理拆遷許可證,并開始實施拆遷。而新的房屋征收條例較大程度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權利,在決定征收前及征收中、征收后多次征求公眾意見,并公布結果,省去了政府主管部門下發〈拆遷許可證〉這一步。

2012年后上海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須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嗎

4,急需上海市房屋拆遷法

關于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房地資拆[2006]357號  各區縣房地局,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  現就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適用問題  征收集體土地中,具備下列條件的房屋拆遷項目,補償安置應當適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準征地;  (二)原生產隊建制已撤銷,原農民已轉為城市居民;  (三)該范圍內原農民居住水平明顯低于《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農村建房辦法)規定的建房標準。  除上款規定以外已批準征地,尚未進行房屋拆遷的項目,以及在國有土地上按照農村建房辦法標準批準建造的農民住房,拆遷時應當適用《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3號文),并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進行面積認定。  二、關于適用13號文補償安置的房屋面積的認定  (一)房屋拆遷中補償安置面積的認定應按照13號文第五條規定執行。  (二)征地公告公布時,已取得建房批文新房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畢的,補償標準按照《關于〈上海市征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若干應用問題的通知》第八、第九條執行。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設規劃控制、經濟困難等原因未新建、擴建住房的,現住房建筑面積以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符合農村建房申請條件的人數計算,低于現行農村個人住房可建面積標準的部分,可給予“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的補償,但他處有經批準建造的農村住宅、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已享受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數除外。每戶可建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總和,不得高于當地現行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且不作分戶計算。  前款的補償,應由具備條件的家庭提出申請,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進行審核,并在征地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復核符合條件的,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可建建筑面積認定證明。  (四)雖經建房批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超過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的建筑面積,可給予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價補償,但不補償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  1、在批準建房時,超過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審批的;  2、在批準建房時,只批準房屋建筑面積占地,未明確房屋層數、建筑面積的。  超標準建筑面積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認定。  三、關于利用居住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問題  被拆遷的宅基地房屋應當按照居住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對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征地公告公布前已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時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四、本文下發之日尚未實施拆遷的基地,適用本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5,2010上海動遷新政策

《上海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下稱《集體辦法》) 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同樣有兩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可供被拆遷人選擇。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實確認安置面積;合法建筑面積大于230㎡的,按230㎡確認安置面積。每戶在確認的安置面積基礎上可以向上靠戶型增加10㎡,跨戶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 其中,重置價格是根據目前房屋的估價,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過去的價格,乘以2.5-3倍。據相關負責人解釋,一般集體土地房屋重置價格后約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這樣算下來,這部分的補償約為2000元/平方米。 ■選擇貨幣補償的,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給予貨幣補償。補償金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在 230㎡以內的,貨幣補償安置款為安置房價格減去安置房重置價格與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差價,乘以被拆遷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原合法房屋面積超過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 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對住宅房屋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貨幣補償的金額增加20%的補償款。 同樣規定“55平方米”保障房標準 《集體辦法》同樣規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標準。即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拆遷面積小于安置房最小戶型55㎡,且又無力支付購房款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由拆遷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小于55㎡的拆遷安置房給予安置,但不得跨戶型安置,55㎡以內不結算差價。 另外,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對固定設施確實不可以移裝的,應按現行價格支付給被拆遷人初裝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用和固定設備移裝費用。因拆遷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總額10%—20%的范圍,向被拆遷人支付停業、停產一次性補助費。 5類情況不予補償 新辦法規定,以下5種情況不予補償安置: 1.違章建筑; 2.逾期的臨時建筑或者臨時建筑在建筑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4.《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公告后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 5.拆遷租賃(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 正在拆遷的不適用新辦法 兩個新拆遷管理辦法于11月15日實施,那么正在實施的拆遷項目是否使用新辦法呢?對此,有關負責人稱,不適用。 據介紹,兩個辦法均明文規定:“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實施的拆遷項目,按原政策執行。”也就是說,新拆遷管理辦法適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準、實施的拆遷項目,另外,自從新辦法實施,原《上海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及補充意見同時廢止。
不行,必須是在房主的同意或授權下才行。

6,2010年上海市房屋拆遷政策

  2010上海市房屋拆遷新政策(2011年適用)  2010上海市房屋拆遷新政策有何新規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遷新政策中補償方式有哪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2010上海市房屋拆遷新政策對于貨幣補償有哪些規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遷新政策對產權補償的新規定有哪些?  《上海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下稱《集體辦法》)  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同樣有兩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可供被拆遷人選擇。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實確認安置面積;合法建筑面積大于230㎡的,按230㎡確認安置面積。每戶在確認的安置面積基礎上可以向上靠戶型增加10㎡,跨戶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其中,重置價格是根據目前房屋的估價,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過去的價格,乘以2.5-3倍。據相關負責人解釋,一般集體土地房屋重置價格后約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這樣算下來,這部分的補償約為2000元/平方米。  ■選擇貨幣補償的,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給予貨幣補償。補償金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在 230㎡以內的,貨幣補償安置款為安置房價格減去安置房重置價格與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差價,乘以被拆遷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原合法房屋面積超過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對住宅房屋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貨幣補償的金額增加20%的補償款。同樣規定“55平方米”保障房標準  《集體辦法》同樣規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標準。即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拆遷面積小于安置房最小戶型55㎡,且又無力支付購房款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由拆遷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小于55㎡的拆遷安置房給予安置,但不得跨戶型安置,55㎡以內不結算差價。另外,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對固定設施確實不可以移裝的,應按現行價格支付給被拆遷人初裝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用和固定設備移裝費用。因拆遷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總額10%—20%的范圍,向被拆遷人支付停業、停產一次性補助費。5類情況不予補償  新辦法規定,以下5種情況不予補償安置:  1.違章建筑;  2.逾期的臨時建筑或者臨時建筑在建筑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4.《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公告后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 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  5.拆遷租賃(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  正在拆遷的不適用新辦法  兩個新拆遷管理辦法于11月15日實施,那么正在實施的拆遷項目是否使用新辦法呢?對此,有關負責人稱,不適用。據介紹,兩個辦法均明文規定:“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實施的拆遷項目,按原政策執行。”也就是說,新拆遷管理辦法適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準、實施的拆遷項目,另外,自從新辦法實施,原《上海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及補充意見同時廢除

7,上海市拆遷政策

現在的情況是我們都還不了解具體的拆遷政策是按照人口數量還是面積來補償,綜合各種因素分析,我建議你不要考慮你老婆那邊的拆遷,首先如果要照顧到那邊的拆遷,你的戶口要遷過去,萬一是按照面積補償,你就得不償失了,即使是按人頭數量,無非是面積補償稍大了些,而且房證上不是你的名字,相當于給娘家做了嫁衣,到時候你父親家的補償面積不是又吃虧了么?所以,著重考慮你自己家的拆遷才是正路。
2010上海市房屋拆遷新政策有何新規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遷新政策中補償方式有哪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2010上海市房屋拆遷新政策對于貨幣補償有哪些規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遷新政策對產權補償的新規定有哪些?《上海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下稱《集體辦法》)  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同樣有兩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可供被拆遷人選擇。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實確認安置面積;合法建筑面積大于230㎡的,按230㎡確認安置面積。每戶在確認的安置面積基礎上可以向上靠戶型增加10㎡,跨戶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  其中,重置價格是根據目前房屋的估價,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過去的價格,乘以2.5-3倍。據相關負責人解釋,一般集體土地房屋重置價格后約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這樣算下來,這部分的補償約為2000元/平方米。  ■選擇貨幣補償的,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給予貨幣補償。補償金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在 230㎡以內的,貨幣補償安置款為安置房價格減去安置房重置價格與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差價,乘以被拆遷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原合法房屋面積超過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  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對住宅房屋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貨幣補償的金額增加20%的補償款。  同樣規定“55平方米”保障房標準  《集體辦法》同樣規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標準。即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拆遷面積小于安置房最小戶型55㎡,且又無力支付購房款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由拆遷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小于55㎡的拆遷安置房給予安置,但不得跨戶型安置,55㎡以內不結算差價。  另外,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對固定設施確實不可以移裝的,應按現行價格支付給被拆遷人初裝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用和固定設備移裝費用。因拆遷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總額10%—20%的范圍,向被拆遷人支付停業、停產一次性補助費。  5類情況不予補償  新辦法規定,以下5種情況不予補償安置:  1.違章建筑;  2.逾期的臨時建筑或者臨時建筑在建筑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4.《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公告后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  5.拆遷租賃(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  正在拆遷的不適用新辦法  兩個新拆遷管理辦法于11月15日實施,那么正在實施的拆遷項目是否使用新辦法呢?對此,有關負責人稱,不適用。  據介紹,兩個辦法均明文規定:“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實施的拆遷項目,按原政策執行。”也就是說,新拆遷管理辦法適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準、實施的拆遷項目,另外,自從新辦法實施,原《上海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及補充意見同時廢止。

8,集體土地拆遷最新補償辦法

有關集體土地拆遷的法律規定是各地、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56號 1999年實施)自行制定的拆遷補償條例,不存在全國通用的法律法規。 比如杭州市現行的是《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各地的土地征遷補償標準,經常都有更新的,詳細資料可查詢當地土管局網站。
沒有出專門的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農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補償多少錢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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