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意向性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意向不屬于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約人要約和承諾人承諾;而意向合同只是對合作內容上雙方的協商,還沒形成最后的要約承諾的,這種協議旨在表明一種意向,并不是正式的協議,所以它的簽署方式比較隨便,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意向協議書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意向協議是表示締結協議的意向,并經另一方同意的文書,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意向協議是表示締結協議的意向,并經另一方同意的文書,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協議旨在表明一種意向,并不是正式的協議,所以它的簽署方式比較隨便。意向協議通常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是單獨簽署式,只由出具意向書的一方簽署,但文件一式兩份。第二種形式是聯合簽署式,在書面上出具合作雙方的職銜及代表人姓名,由雙方分別簽署,各執一份為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看情況,意向書系預約合同,其法律效力止于本約合同簽訂時。若意向書雖具備合同主要條款,但當事人在意向書中明確約定了將來訂立正式合同的時間或條件,此時,應當認定該意向書為預約合同。關于其法律效力,若當事人如約簽訂本約合同時,應當認定當事人已履行意向書中約定的簽訂本約的義務,則意向書的效力于本約合同簽訂時已終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意向性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意向不屬于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約人要約和承諾人承諾;而意向合同只是對合作內容上雙方的協商,還沒形成最后的要約承諾的。如果意向合同規定了雙方詳細的權利義務,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是單純的意向,沒有其他現實的約束,則法律效力無法體現。總之,盡管意向合同的絕大部分商業條款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很多非商業性條款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重要的合作原則和商業條款往往對日后雙方簽訂正式合同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因此,合作各方都應該充分重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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