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因機構改革給干部隊伍造成不穩定,本著有利于改革的原則,鄉鎮因此基本上采取了維持原狀的做法,把鄉鎮綜合執法隊統一設置為公益類。很多地方在組建鄉鎮綜合執法隊的時候,都采取了折中的方式處理,賦予鄉鎮綜合執法隊行政執法職責,但又不改變單位和編制性質。
1、河北鄉鎮改革成立執法隊,為何執法隊是事業單位而不是行政單位?
鄉鎮機構改革很多地方正在如火如荼進行,有的已經改革完成。按照此前黨政機構改革的目標要求,鄉鎮要探索建立一支執法隊伍,成立綜合執法機構,目前,已經完成的鄉鎮基本上實現了這一目標,整合鄉鎮原來七站八所的執法力量,成立了鄉鎮綜合執法隊,作為事業機構行使執法權力,級別一般定副科,與鄉鎮便民服務中心一樣,是鄉鎮唯一兩個設副科級的事業機構。
綜合執法機構和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的副科設置,對鄉鎮事業編制人員而言是利好,因為它突破了以往鄉鎮事業編最高是管理九級也就是科員的“天花板”限制,使鄉鎮事業編有了提拔副科的機會,這是好事。然而有利有弊,很多人對鄉鎮執法隊的機構性質頗有微詞,按照規定,執法機構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至少是參公事業機構,公益類事業單位不能參與執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力。
可現實是,絕大多數的鄉鎮綜合執法隊都是公益類設置,鮮有參公的,為什么鄉鎮執法隊不參公?原因不外乎幾點:第一,受縣鄉機構和編制限額管理影響。本輪機構改革,實行的是限額管理,機構和編制以當前底數為總盤,原則上不能突破框架范圍,既不能增加機構,也不宜增加編制,也就是保持行政機關和參公隊伍數量不變,這是改革的基本面和大方向,意味著鄉鎮即使成立綜合執法機構,一般也無法參公,只能混編混崗混職使用。
第二,受鄉鎮財政力量影響,增加參公機構,很多事業編制人員將參公,意味著將發放車補、年終績效等福利,必然增加財政的投入。在當前鄉鎮財力日趨緊張的大環境下,這樣大規模的增加財政支出,不符合現實環境,也有悖于機構改革的初衷,因此很多地方在組建鄉鎮綜合執法隊的時候,都采取了折中的方式處理,賦予鄉鎮綜合執法隊行政執法職責,但又不改變單位和編制性質。
第三,受干部隊伍穩定方面影響,鄉鎮綜合執法隊的成立,主要由原來七站八所職能劃轉整合而成,人員隨職能轉隸,人員和編制比較復雜,既有全額撥款的,也有差額撥款的,甚至有自收自支性質的。機構改革的處理方式,一般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然而如果鄉鎮執法隊參公,現有人員勢必有要求參公的訴求,在編制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解決這部分人員的訴求,或多或少會產生矛盾,
為了避免因機構改革給干部隊伍造成不穩定,本著有利于改革的原則,鄉鎮因此基本上采取了維持原狀的做法,把鄉鎮綜合執法隊統一設置為公益類。今年3月13日,中組部和中央編辦公布了新的參公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辦法中明確,事業單位參公必須滿足兩個要求:一是參公的機構必須享受財政全額撥款待遇,二是參公機構具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執法職責,以前的委托執法都不再作為參公的依據。
2、縣區綜合執法臨時工如何改革?
本輪機構改革,其中一個重頭內容就是行政執法改革,按照中央及各地已經公布的機構改革方案,各地都構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五大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在此基礎上探索“5 N”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其中,省級原則上不設執法隊伍,只要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原則上只保留一個執法層級,市級設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區級不再承擔相關職責;區級設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市級主要強化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不再設置執法隊伍。
縣級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簡單來說就是單位的局長兼任執法隊的隊長,統一以主管部門名義執法,縣區綜合執法部門改革在鎖定編制底數的基礎上,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整合在編人員,無論原來是什么性質的編制,比如事業編或參公,都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后,逐步加以規范,嚴禁借隊伍整合組建之際轉干部身份,嚴禁將不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范要求的人員劃入執法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