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指未取得擬建項目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意見書),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劃區外建設的房屋和設施,違規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擅自改變規劃使用性質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永久建筑,1、違法建筑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予以認定。
違章搭建房屋的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PRC)。違法建筑指未取得擬建項目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意見書),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劃區外建設的房屋和設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1/物體、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違規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擅自改變規劃使用性質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永久建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8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3、 違法 建筑的認定依據具體是哪些1、違法 建筑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予以認定。違法 建筑具有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的特點,一經查處,必須拆除,違建當事人承擔拆除違建產生的一切費用。2.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