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公司章程對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股東簽字蓋章公司章程。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由發起人制定,并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要求依法設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八十一條股份-1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三)公司的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十二)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寫明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章程對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十一條股份-1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三)公司的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3、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應當載明哪些事項Company的章程必填項包括:公司名稱和地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公司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簽字蓋章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