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交通執法改革的推進,理論上還是交通建設方面的質監執法部門,另外就是還有國際道路運輸執法部門。這些執法部門應該來說都是佳通執法部門,很多人對交通執法部門還是不清楚,平常最熟知的就是交警了,建議選綜合執法大隊縣級執法機構改革,現在大致有兩個方向。
1、交通執法和交警區別在哪里呢?
在我國建國開始的時候,交通執法和交警應該是沒有區別的,為什么呢,因為那時候交警也在交通部門,隸屬于交通運輸部管理,而現在交警,也就是交通警察隸屬于公安部管理。所以是兩個不同的部門,一個是交通運輸部的下級,一個是公安部的下級,交通警察只要是負責人和車,可以直接扣分,這么說來交警的權利還是挺大的,所以政法系統整頓應該是少不了交通警察的。
還有就是管酒駕啥的,交通執法部門,簡單的來說就是管理公路,管路或者管理運輸,一定程度上包括客運。這個又分好幾種,有路政執法部門,有運政執法部門,另外就是一種特殊的便是海事執法部門,隨著交通執法改革的推進,理論上還是交通建設方面的質監執法部門,另外就是還有國際道路運輸執法部門。這些執法部門應該來說都是佳通執法部門,很多人對交通執法部門還是不清楚,平常最熟知的就是交警了,
2、縣級交通執法改革中,去綜合執法大隊好還是繼續留在公路管理站?
建議選綜合執法大隊縣級執法機構改革,現在大致有兩個方向:一是在縣一級成立以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文化旅游、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五個領域為主體的綜合執法機構,比如綜合執法局,實行“局隊合一”,負責縣城的綜合執法工作;二是下沉各派駐機構執法職能,整合原各站所的綜合執法職責成立綜合執法中心,建立一支執法隊伍。縣級綜合執法局(隊)一般設置為參公性質,級別多數正科,少數副科,
鄉鎮綜合執法中心(隊)設置為公益類,以事業代行政執行執法職責,級別一般為副科。按照3月13日公布的新的參公管理審批辦法,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下一步按規定將審批為參公管理單位,據此規定,還未參公的縣鄉兩級的綜合執法隊伍按道理應該都要參公,但考慮到歷次機構改革的經驗以及基層的實際,縣鄉特別是鄉鎮綜合執法隊伍還未參公的,下一步調整為參公的可能性不大,
一來機構改革才剛完成,本著穩定的原則不太可能大動,二來縣鄉編制和財政能力有限,能夠調整的空間也不大。不過不管怎么樣,綜合執法隊伍肯定比公路管理站要更實惠,第一,級別會更高,要么正科,要么副科,而公路管理站很多都是股級,第二,有參公的可能。機構改革后,已經參公的,原有人員轉隸到單位后,原則上按照老人老辦法來處理,不改變編制性質,混編混崗使用,有富余編制的,可以通過考試過渡為參公,享受公務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