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緩刑人員的數量占犯罪總量的比例還不小,政府和法律專業人士如果能多做些這樣的有益工作,必然可以挽救相當一部分緩刑人員,避免他們再次犯罪,會讓這個社會更加的和諧,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1、刑滿釋放人員在那里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規定: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擴展資料出獄人員扶持政策主要有:1、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核合格并實現就業后,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申請減免培訓費用,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申請民政部門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2、社會該如何對待刑滿釋放人員?
對判刑之人,社會各階層各單位應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區別對待,不能一棍子打死,情節較輕的一般會判緩刑,對這類判了緩刑而又刑滿的人員,社會還是應該以更加寬容的態度予以接納,尤其是政府及政法機關,如果能出臺相關法律政策來積極接納他們,對社會的穩定必然是有積極和暗示作用。比如實行緩刑人員考察制度,考察合格者,讓其能重新回到原單位上班等等政策,
相信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一定會感恩戴德,回報社會。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緩刑人員的數量占犯罪總量的比例還不小,政府和法律專業人士如果能多做些這樣的有益工作,必然可以挽救相當一部分緩刑人員,避免他們再次犯罪,會讓這個社會更加的和諧!我們這個社會不應該有戾氣和報復的氣息,而應該是充滿希望和友善的社會氛圍。出現一起惡性暴力事件,我們不能簡單的看表面現象,更不能草率的就將其歸為反社會人格,其背后有沒有更深層次的原因?他(她)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淵?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盡早研究他們只會有好處,沒有壞處,
無數案件都是再次犯罪,說明什么問題呢?是不是公檢法司把人判了,關了,社會就太平了?矛盾就解決了?很顯然沒有!如何給這類人群找到出路和未來,還是需要我們職能部門來做。早做比遲做好,對積極化解社會矛盾,作用不可小覷!普通百姓自然會感受到來自政法機關的友善態度,如此就善莫大焉,對緩刑人員適合重新上班的條件需要政府部門來推動相關工作,如何彌補法律的剛性不足,需要全社會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