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本辦法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或個人。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4、開發商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管理規則法律分析:開發商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資金管理規則包括: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市房產局根據《定額標準》確定擬預售項目的重點資金監管總量(具體標準由市房產局會同物價部門提出,向社會公布后執行。建議標準為:多層建筑2000元/平方米,711層建筑2600元/平方米,1224層建筑3000元/平方米,25層以上建筑3200元/平方米,精裝修1000元/平方米)。
今后,將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定額標準。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5、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房地產領域易發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鄭路辦字〔2016〕118號)等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本辦法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或個人。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6、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管理辦法是什么法律解析:為維護商品房預售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售許可證批準的商品房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企業支付的購房款。
法律依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管理辦法》第四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專款專用、封閉管理的原則。預售資金應當存入專項資金賬戶,優先用于商品房開發項目所需的建設進度款、設備材料款、法定稅費繳納等與本項目相關的費用。第五條市住建部門負責對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搭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存管平臺,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管理辦法1。監管銀行和監管系統(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實行網上監管。具體監管工作委托給下級房屋產權交易監管中心(以下簡稱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機構)應當按照監管系統的技術要求建立銀行端監管系統,并根據需要設計開發預售資金存放專用POS機。
二。監管賬戶的開立(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以個人為單位預售商品房。對于申請許可的項目(以下簡稱監管項目)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即一個監管項目(一份預售許可)簽訂一份監管協議,原則上開立一個監管賬戶,最多三個監管賬戶。(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的監管賬戶屬于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付、存儲和支出。
8、監管資金管理辦法可以采用兩種不同的模式:封閉式專用賬戶監管模式和直接監管模式。1、封閉監管開立專用賬戶,大多適用于信貸相關資金的監管;2.直接監管模式是企業以已在經辦行開立的結算存款賬戶為指定監管賬戶,由經辦行柜員在AS400系統中設置監管標志,不開立專用賬戶。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賬專用、專款專用、全過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重點監管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必須用于相關工程建設,不得用于支付任何貸款(借款)本息、土地款、罰款、營銷費用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轉讓。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監管賬戶中超出重點監管額度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于本項目預售項目建設和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