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業委會才有權召開業主大會,發起投票,也有權代表全體業主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發布物業招標公告,征集新物業公司,業委會負責考察并提出建議,再次由全體業主投票,獲得50%以上贊成票的物業公司可以中標,由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1、業委會可以直接換物業嗎?
業委會無權直接換物業。但是業委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服務報告,業委會委員開會討論表決,如果半數以上委員提議更換,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表決,50%以上同意方可更換。然后發布物業招標公告,征集新物業公司,業委會負責考察并提出建議,再次由全體業主投票,獲得50%以上贊成票的物業公司可以中標,由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這就是目前物業法規要求的規范程序,但確實麻煩透了,需要挨家挨戶反復征集投票,可能還要面臨物業公司或社區的各種阻撓。目前看,法規的可操作性太差,“一盤散沙”的業主處于絕對弱勢,難以維權,但是只有業委會才有權召開業主大會,發起投票,也有權代表全體業主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而沒有業委會,多么差的物業公司都可能永遠賴著不走,
《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解聘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且人數占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在小區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情,是《物權法》賦予業主的權利,只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依法投票、法公示、依法備案就可解聘。
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駐小區,并為小區的共有部分提供專業物業管理服務,如果物業企業在履行合約的過程中,有侵犯業主權利或違約行為,大多數業主認為物業企業不能履行合同,應當解聘。可以由10%以上的業主聯名要求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在收到業主聯名要求時,應該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解聘物業企業,
決定是否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是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全體業主。物業企業是為小區提供專業服務的企業,當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后,物業服務企業應該按照規定移交有關資料和管理用房,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而拒絕退場,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新舊交接時,應該在轄區民警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見證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