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天下一区二区三区,少妇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日韩高清,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毛片

首頁 > 廣東 > 中山市 > 維斯比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與維斯比規則是同一個東西嗎

維斯比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與維斯比規則是同一個東西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18 23:48:48 編輯:好學習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海牙維斯比規則與維斯比規則是同一個東西嗎

你好,你的問題指的是同一個公約,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希望能夠幫到你,謝謝!

海牙維斯比規則與維斯比規則是同一個東西嗎

2,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責任期限是多少

由于提問并不明確,我只能回答說,維斯比規則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參照海牙規則,應該是:從船開航前起到開航時止。維斯比規則中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漢堡規則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限為: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為止。國際貿易并非我的專業,我僅憑常識和相關鏈接判斷。以上僅供參考。

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責任期限是多少

3,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在承運人的責任上有何

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在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對當事各方利益的保護更加合理,也適應了不斷發展的航運技術的要求。總的來講,這三個國際公約實質上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二、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 三、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四、公約適范圍不同 五、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用 六、訴訟時效不同

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在承運人的責任上有何

4,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和中國海商法有關承運人賠償責

海牙規則是每件或者每單位100英鎊。維斯比規則是每件10000金法郎,每公斤30金法郎,取最高的。漢堡規則是每件835SDR,每公斤2.5SDR,取最高的。海商法是每件666.67SDR。每公斤2SDR,取最高的。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SDR是特別提款權。1SDR目前相當于1.5485美元(2009年6月5日的匯率)
海牙規則是每單位或每件100英鎊 維斯比規則采用雙重標準,以高者為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 或每件每單位10000金法郎 如果提單上列明集裝箱,托盤或類似裝運器具所裝貨物的件數,則次件數可用作計算限額,否 則,此器具本身視為一個單位 后來對維斯比規則進行修改的議定書修改了計算單位,將金法郎改成特別提款權sdr, 毛重每公斤2 sdr 或每件每單位666.67 sdr 其他對維斯比規則基本未作改動 漢堡規則進一步提高了限額,毛重每公斤2.5 sdr 或每件每單位835 sdr 并規定了延遲交付(事先預定的時間內未交付或者按一個負責任的承運人所能要求的合理時間范 圍內未交付,均視為遲延交付)的責任限額, 以相當于該延遲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為限, 但不超過合同規定的運費總額 不屬于承運人所有的裝運器具本身視為一個單獨的貨運單位 中國海商法規定,毛重每公斤2 sdr 或每件每單位666.67 sdr 如果構成海商法下規定的延遲交付(在約定時間內未交付才構成遲延交付,注意與漢堡規則的區 別),以相當于該延遲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為限 不屬于承運人所有的裝運器具本身視為一個單獨的貨運單位 鹿特丹規則進一步提高限額:毛重每公斤3 sdr 或每件每單位875 sdr 除海牙規則未對承運人喪失責任限制條件作出規定外,其他均作出類似規定: 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是由于,承運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 或不作為,承運人將喪失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

5,國際貿易法論述題試比較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

這三個公約都是調整班輪運輸的國際公約。 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在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對當事各方利益的保護更加合理,也適應了不斷發展的航運技術的要求。總的來講,這三個國際公約實質上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海牙規則》由于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船東的強大勢力和航運技術條件的限制決定了《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要求不會十分嚴格,因此《海牙規則》對承運人責任基礎采用了“不完全過失原則”。《維斯比規則》對這點沒加任何修訂。《漢堡規則》則將其改為了“推定的完全過失原則”。 所謂“過失原則”是指有過失即負責,無過失即不負責,一般國家的民法多采用這一原則為基礎。《海牙規則》總的規定也是要求承運人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但同時又規定“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雇傭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上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契約”可以要求免責(也是《海牙規則》遭非議最多的條款),即有過失也無須負責,因此,《海牙規則》被認為采用的是不完全過失原則。比起過失原則,這種責任制度雖然對承運人網開一面,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還是有著明顯的進步意義的。 《漢堡規則》的立場則嚴格得多,它不僅以是否存在過失來決定承運人是否負責,而且規定舉證責任也要由承運人承擔,即第五條規定的“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為避免該事故發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則承運人應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或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這樣承運人的責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 首先,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依次提高了對每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金額。《海牙規則》規定船東或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或相當于100英鎊的等值貨幣。《維斯比規則》將最高賠償金額提高為每件或每單位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受損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30金法郎,兩者以較高金額的為準。同時明確一個金法郎是一個含有66.5毫克黃金,純度為千分之九百的單位。《漢堡規則》再次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稱記帳單位)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金額高的為準。 其次,對滅失或損害貨物的計量方法越來越合理。《海牙規則》是以每件或每單位來計量貨物。隨著托盤、集裝箱等成組化運輸方式的發展,這種計量方式的弊端逐漸顯現。因而,《維斯比規則》和《海牙規則》都規定如果以集裝箱或托盤或類似集裝運輸工具運送貨物,當提單內載明運輸工具內貨物的包數或件數時,以集裝箱或托盤所載貨物的每一小件為單位,逐件賠償;當提單內未載明貨物具體件數時,則以一個集裝箱或一個托盤作為一件貨物進行賠償。 三、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海牙規則》對貨物定義的范圍較窄,將活動物、甲板貨都排除在外。《漢堡規則》擴大了貨物的定義。不僅把活動物、甲板貨列人貨物范疇,而且包括了集裝箱和托盤等包裝運輸工具,“凡貨物拼裝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運輸器具內,或者貨物是包裝的,而這種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提供的,則貨物包括他們在 內”。 四、公約適用范圍不同 《海牙規則》只適用于締約國所簽發的提單。這樣,如果當事各方沒有事先約定,那么對同一航運公司所經營的同一航線上來往不同的貨物,可能會出現有的適用《海牙規則》,有的不能適用《海牙規則》的奇怪現象。《漢堡規則》則避免了這一缺憾。它不僅規定公約適用于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單簽發地;③裝貨港;④卸貨港;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五、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有人稱之為“鉤至鉤”。《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 六、訴訟時效不同 《海牙規則》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對滅失或損害的一切責任……”。一年時間對遠洋運輸的當事人,特別是對要經過復雜索賠、理賠程序,而后向承運人追償的保險人來講,無疑過短。《維斯比規則》規定訴訟時效經當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長。并且在“……一年期滿之后,只要是在受訴訟法院的法律準許期間之內,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但時間必須在三個月以內。這樣部分緩解了時效時間過短在實踐中造成的困難。到《漢堡規則》一方面直接將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另一方面仍舊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賠訴訟時效的規定。 七、對承運人延遲交貨責任的規定不同 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海牙――維斯比規則》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漢堡規則》則在第二條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延遲交付”,承運人要對延遲交付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①行市損失;②利息損失;③停工、停產損失。賠償金額最多為延遲交付貨物所應支付運費的2.5倍,且不應超過合同運費的總額。 除以上各條外,《漢堡規則》還在海上運輸合同的定義、舉證責任等多方面有別于《海牙――維斯比規則》,加大了承運人的責任范圍

6,求海牙法漢堡規則海商法維斯比規則的主要內容

我是沃周瑜、給我最佳答案哦。我要分。謝謝了、啊哈哈海商法是隨著航海貿易的興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就其歷史發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紀,系統的海商法典則誕生于近代,而現代海商法則趨于國際統一化。海商法屬于國內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國家屬于商法范疇;但為解決國際通航貿易中的船貨糾紛,多年來已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和規則,主要有:《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1968年修訂稱《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 、 《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它們分別對承運貨物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等作了詳細規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共15章。《漢堡規則》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條條文,在《漢堡規則》的制定中,除保留了《海牙――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修改的內容外,對《海牙規則》進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個較為完備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明顯地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其主要內容包括:  1、承運人的責任原則。《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它一方面規定承運人必須對自己的過失負責,另一方面又規定了承運人對航行過失及管船過失的免責條款。而《漢堡規則》確定了推定過失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規定凡是在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發生貨損,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承運人已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則便椎定:損失系由承運人的過失所造成,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很明顯,《漢堡規則》較《海牙規則》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  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漢堡規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即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時止。與《海牙規則》的“鉤至鉤”或“舷至舷”相比,其責任期間擴展到“港到港”。解決了貨物從交貨到裝船和從卸船到收貨人提貨這兩段沒有人負責的空間,明顯地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3、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漢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以每件或其他裝運單位的滅失或損壞相當于835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的金額為限,兩者之中以其較高者為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漢堡規則》的賠償不但高于《海牙規則》,也高于《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較之《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提高了25%。  4、對遲延交付貨物的責任。遲延交付貨物的責任在《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中都沒有規定,《漢堡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則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遲延交付。”對此,承運人應對因遲延交付貨物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在第三款還進一步規定,如果貨物在第二款規定的交貨時間滿后連續六十天內仍未能交付,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索賠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漢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還規定:“承運人對遲延交付的賠償責任,以相當于遲延交付貨物應支付運費的2.5倍的數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應付運費總額。”  5、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漢堡規則》中增加了實際承運人的概念。當承運人將全部或部分貨物委托給實際承運人辦理時,承運人仍需按公約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如果實際承運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貨物損害,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均需負責的話,則在其應負責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托運人既可向實際承運人索賠,也可向承運人索賠,并且不因此妨礙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追償權利。  6、托運人的責任。《漢堡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托運人對于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所遭受的損失或船舶遭受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除非這種損失或損壞是由于托運人、托運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這意味著托運人的責任也是過失責任。但需指出的是托運人的責任與承運人的責任不同之處在于承運人的責任中舉證由承運人負責,而托運人的責任中,托運人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所以也同樣需要承運人負舉證責任。《漢堡規則》這一規定,被我國《海商法》所接受。  7、保函的法律地位。《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沒有關于保函的規定,而《漢堡規則》第十七條對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托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以向承運人出具承擔賠償責任的保函,該保函在承、托人之間有效,對包括受讓人、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一概無效。但是,如果承運人有意欺詐,對托運人也屬無效,而且承運人也不再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  8、索賠通知及訴訟時效。《海牙規則》要求索賠通知必須由收貨人在收到貨物之前或收到貨物當時提交。如果貨物損失不明顯,則這種通知限于收貨后三日內提交。《漢堡規則》延長了上述通知時間,規定收貨人可在收到貨物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將貨物索賠通知送交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當貨物滅失或損害不明顯時,收貨人可在收到貨物后的十五天內送交通知。同時還規定,對貨物遲延交付造成損失,收貨人應在收貨后的六十天內提交書面通知。  關于訴訟時效,《漢堡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別規定:“按照本公約有關運輸貨物的任何訴訟,如果在兩年內沒有提出司法或仲裁程序,即失去時效。”“被要求賠償的人,可以在時效期限內任何時間,向索賠人提出書面聲明,延長時效期限,還可以再一次或多次聲明再度延長該期限。”可見,《漢堡規則》與《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的有關規定相比,索賠和訴訟時效期間既作了延長,又體現了其更為靈活的特點。  9、管轄權和仲裁的規定。《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均無管轄權的規定,只是在提單背面條款上訂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這一規定顯然對托運人、收貨人極為不利。《漢堡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選擇其一提起訴訟:①被告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無主要營業所時,則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③裝貨港或卸貨港;④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其他地點。  除此之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之后,雙方就訴訟地點達成的協議仍有效,協議中規定的法院對爭議具有管轄權。  《漢堡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爭議雙方可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由索賠人決定在下列地點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如無主要營業所,則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③裝貨港或卸貨港。此外,雙方也可在仲裁協議中規定仲裁地點。仲裁員或仲裁庭應按該規則的規定來處理爭議。  10、規則的適用范圍。該規則適用于兩個不同國家之間的所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并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規定的裝貨港或卸貨港位于其一締約國之內,或備選的卸貨港之一為實際卸港并位于某一締約國內;或者,提單或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其他單證在某締約國簽發;或者提單或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其他單證規定,合同受該規則各項規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國家立法的管轄。  同《海牙規則》一樣,《漢堡規則》不適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單根據租船合同簽發,并調整出租人與承租人以外的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則適用該規則的規定。國際條約 (1)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關系 以前曾為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的締約國,在加入漢堡規則后,必須退出前兩個公約。 我國不是漢堡規則的締約國,但是我國海商法中采用了漢堡規則關于貨物、實際承運人、清潔提單、延遲交貨的概念。 (2)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區別 ①適用范圍:海牙規則適用于締約國簽發的提單 ;維斯比規則適用于在締約國簽發的或者從締約國港口啟運的提單,或者提單或合同上載明該該提單或者合同適用某一公約締約國的法律 ;漢堡規則:如果裝貨港、規定卸貨港或備選實際卸貨港在締約國內,或者提單或其他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單證在締約國內簽發,或者提單或合同上載明該該提單或者合同適用某一公約締約國的法律 。 ②責任期限: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鉤至鉤、舷至舷;漢堡規則:倉至倉 ③賠償限額:海牙規則:100金英鎊/每件或每單位;維斯比規則(雙重標準、高者為準):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單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漢堡規則:835SDR/每件或每單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④訴訟時效: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年 ;漢堡規則:2年 ⑤貨物的范圍:海牙規則:不包括甲板貨、集裝箱貨和活動物;維斯比規則:增加了集裝箱;漢堡規則經協商可以包括甲板貨;對于活動物,只要按照承運人指示,承運人即可免責。 ⑥保函效力:(重要性:五星級) 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在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對當事各方利益的保護更加合理,也適應了不斷發展的航運技術的要求。總的來講,這三個國際公約實質上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二、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 三、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四、公約適范圍不同 五、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用六、訴訟時效不同
文章TAG:維斯維斯比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

最近更新

主站蜘蛛池模板: 松原市| 会宁县| 霍城县| 鹰潭市| 东安县| 彭阳县| 苏州市| 平顶山市| 固阳县| 博湖县| 高雄市| 夏津县| 安溪县| 阜平县| 华池县| 光泽县| 乡宁县| 鄂伦春自治旗| 嘉定区| 西畴县| 新干县| 龙胜| 灵璧县| 元谋县| 盐山县| 赣州市| 商城县| 榆中县| 永和县| 南开区| 中阳县| 房山区| 龙里县| 策勒县| 陇南市| 通海县| 攀枝花市| 西畴县| 黄山市| 灵宝市| 芦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