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森林法實施條例任何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法律分析: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森林法實施條例與上一版相比,主要修訂了兩條。
法律分析: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森林法實施條例與上一版相比,主要修訂了兩條。一個是第三十四條,刪除林區木材經營(含加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二是第四十條將“未經批準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修改為“收購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森林法實施條例任何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前款所稱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其他木材。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收購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回答:第四十四條of 森林法:違反本法規定,從事開墾、采石、采砂、取土、采種、采脂等活動,對森林、林木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并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造成森林、林木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絕補植樹木或者補植的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分為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評價體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條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責任制、考核制。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和森林防火、重大森林病蟲害防治發展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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