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森林法實施條例任何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法律分析: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森林法實施條例與上一版相比,主要修訂了兩條。1、森林法實施條例修改意見法律分析: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森林法實施條例與上一版相比,主要修訂了兩條。一個是第三...
更新時間:2023-05-16標簽: 條例森林法實施林地林業森林法實施條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