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處理。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犬只的,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犬只對環境的影響,并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的規劃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五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禁止的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房屋裝飾裝修現場巡查,發現違反規定的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五十三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戶以上業主的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業主應當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設單位自留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建。
續交、補交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以一次性交存,也可隨物業管理費逐月交存。
第五十四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
利用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下列緊急情況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應急維修: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墻防水嚴重損壞;
(二)消防、電力、供水、排水、供氣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嚴重損壞等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緊急情況;
(三)電梯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裝飾和公共構件嚴重脫落松動,玻璃幕墻炸裂;
(五)其他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形。
第五十六條 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中約定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采取異議表決方式投票表決。
采取異議方式投票表決的,業主大會應當在表決期限屆滿后將初步表決結果予以公示,并規定不少于十五日的催告期。未提出反對意見的業主在催告期內提出反對意見的,計入反對票總數;最終表決結果以催告期屆滿時的票數為準。
異議方式投票表決的全部資料應當保存三年以上,業主可以查詢、復制相關原始資料,并依法實施監督。
第五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業主大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八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老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