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被開除團籍或者被開除學籍的;
11.組織、參加、支持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1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或者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
1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14.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者集體資財的;
15.組織、參加、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6.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為有舞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者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被認定為組織作弊的;
17.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屬于香港、澳門居民已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18.個人檔案中記載出生日期、入黨(團)時間、學歷、經歷、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嚴重失實,且在規定的考察期限內,考察對象無法補齊或者涉嫌涂改造假無法有效認定的;
19.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的;
20.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21.家庭成員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22.本人有其他不符合擔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條件的;本人及家庭成員有省級及以上公安機關和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影響錄用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家庭成員是指本人的父母(監護人、直接撫養人)、未婚兄弟姐妹。本條所稱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是指具有共同生活經歷的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身體條件
根據公安部、教育部關于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考生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6〕140號)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標準(合格標準均含標準本數):
1.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2.男性體重指數(單位:千克/米?)在17.3至27.3之間,女性在17.1至25.7之間;
3.無脊柱側彎、胸廓畸形、駝背等;
4.無三度單純甲狀腺腫;
5.膝內翻股骨內踝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不超過7厘米;
6.足弓正常,無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
7.無重度下肢靜脈曲張;
8.無傳染性或者難以治愈的皮膚?。ㄈ绨遵帮L、銀屑病、血管瘤、班痣等);
9.五官、體型端正,面容或者身體外觀無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或術后明顯瘢痕、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
10.面頸部無瘢痕,身體裸露部位無明顯瘢痏,其他部位無影響功能的身體瘢痕(如創傷、燙傷、疤痕、胎記等);
11.無文身,無重度腋臭,無肢體功能障礙,無少白頭;
12.任何一眼裸視視力均為4.8及以上,無色盲、色弱;共同性內、外斜視不超過15度;
13.無影響語言正常表達的口吃,無嗅覺遲鈍;
14.無傳染病,肝功能正常;無精神病史;
15.無影響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從事公安工作的其他嚴重疾病。
學校在新生入學后一個月內,參照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體檢項目、標準和政治考察等要求進行體檢復查、身份核查,凡弄虛作假經核實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的,學校將按學籍管理規定取消學籍或作其他處理。
(三)面試、體能條件
1.面試。面試主要從考生的外貌、體型、報考動機等方面,考察考生的身體平衡和協調性、反應能力、心理素質、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理解能力等,辨識考生是否適合從事公安工作。
2.體能??忌仨殔⒓芋w能測評,成績合格(合格標準均含標準本數)。體測項目包括50米跑、立定跳遠、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等4個項目,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體測項目合格標準為:男生50米跑9.2秒以內,立定跳遠2.05米以上,1000米跑4分35秒以內,引體向上9次/分鐘以上;女生50米跑10.4秒以內,立定跳遠1.5米以上,800米跑4分36秒以內,仰臥起坐25次/分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