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已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載明取得批準的文件及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初步方案等內容;
(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如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應注明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和資格;
(五)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六)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七)投標報價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十)投標書送達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一)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二)其他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在發售之日五日前報發展計劃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規定的,應責令其改正。
招標人應重新修訂其招標文件。
但任何部門不得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批或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標人依法自主編制招標文件。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所編制的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在招標文件售出后如需補充、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補充、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鼓勵充分競爭的前提下,自主確定招標工程的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招標人對標底的確定。
工程的標底,必須控制在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概算投資范圍之內。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投 標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的,可與投標文件同時密封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供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參考。
投標人送達投標文件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四十四條 投標文件應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齊全,字跡清楚。
加蓋投標人單位法人印章或合同專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貼上密封條后在封口上加蓋印章并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將投標文件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對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標文件予以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按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
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六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