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由全省作出統一規定,各地各部門不得任意增加或減少。
第三章 招 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八條 按照現行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中凡應報送省發展計劃部門、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州、縣相應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只需要批準項目建議書,下同)的,或者轉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增加有關招標投標方面的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和招標初步方案。
項目審批后,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抄送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初步方案等做出重大改變的,應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準項目招標有關內容后,其它任何部門不得就招標的有關內容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
第二十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防汛、搶險、救災等應急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前款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核準后,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抄送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第二節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二十一條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是指本規定第 十二條的規定。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應按本規定第 二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和指定媒介應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抄送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指定媒介的名單由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其它地區和部門不再指定。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發布。
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標公告。
但應與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標公告內容相同。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點、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并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介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項目批準文件的復印件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