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投標進行審查的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有權改正任何明顯的文字和數字計算上的錯誤。
投標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結果的,屬于細微偏差。
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效力,但投標人應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某些細微偏差直接進行調整,經投標人確認后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一)所有投標均為非實質性響應標;
(二)所有投標人不合格;
(三)明顯缺乏競爭;
(四)假冒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及以行hui等手段謀取中標的;
(五)其他情況。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的報價低于行業平均成本、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標底的,評標委員會應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能夠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的,應作為有效投標,否則視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五十九條 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屬于重大偏差,應作廢標處理。
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
(一)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標保證或者所提供的投標保證有瑕疵;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由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三)投標文件記載的完成招標項目的期限超過了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四)投標文件記載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五)投標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六)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質量保函;
(七)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的要求;
(八)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保密,并在評標時作為參考。
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采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進行評審。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其他的招標項目,一般應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應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采取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價格和非價格因素進行仔細評審,并以折算為貨幣或打分的方式予以量化。
各評審因素的權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
書面的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評標因素一覽表;
(六)經評審的價格或評分比較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名;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合同之前要處理的事宜;
(九)澄清紀要。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不同意評標結論和建議的評標委員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連同評標報告一并提交招標人。
國家出資項目的評標報告應同時報送發展計劃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監督部門認為評標報告有違反本規定或招標投標法律規定的,應該在收到評標報告七日之內提出異議,逾期視為無異議。
行政主管部門與招標人意見不一致的,由同級發展計劃部門仲裁。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