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地域條件限制的;
(四)重要設備的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招標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得公開招標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前,應當向招標項目審批部門和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第三節 委托招標和自行招標
第三十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規定第 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條件、有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
招標代理機構的認定從其有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組建中的項目法人在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
(五)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招標人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并核準后,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不得拒絕辦理工程建設的有關手續。
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審批機關審查招標人報送的書面材料,認定招標人不符合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求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不按本規定履行自行招標核準手續的或者報送的書面材料有遺漏的,項目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其補正;不及時補正的,視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
招標人履行核準手續中有弄虛作假情況的,視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
第四節 招標程序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對潛在的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確保招標文件只發送給有足夠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標人,但參與編制資格審查文件或資格審查的當事人不得參與投標。
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二)是否具有本項目招標所需的資質;
(三)企業現狀(人員、設備、財務);
(四)企業現有的施工任務和正在簽訂的合同;
(五)擬投入本工程的設備及其狀況,擬派駐本工程的負責人和主要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資歷等;
(六)最近三年是否有嚴重違法或違約行為;
(七)以往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
(八)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已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載明取得批準的文件及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初步方案等內容;
(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如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應注明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和資格;
(五)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六)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