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防范和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防范措施,2.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及其他人員泄露反-洗錢工作信息。
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如下:第一條規定,金融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分子洗錢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包庇、隱瞞、謊報;第二條規定是:如果你對涉嫌案件有所了解,不能向其他無關人員透露信息,一切由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書面報告。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獲取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以及調查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國家機關、部門、事業單位在使用反-洗錢信息時,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1。為預防和遏制洗錢、恐怖融資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制定本法。2.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防止洗錢以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來源和性質的活動,遏制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依照本法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本法適用于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防范和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防范措施。
1。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妨礙履行反-0/義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及其他人員泄露反-洗錢工作信息。3.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配合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協助、配合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打擊洗錢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未履行義務的,有權向防-洗錢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如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防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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