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合法性及執行情況;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合法性及執行情況;
(四)按照規劃建成和保留控制區的規劃控制情況;
(五)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制止和處理情況;
(六)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城市規劃監督、檢查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為管理相對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用地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二)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使用土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經改正后符合規劃要求的,予以補辦手續;
(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用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建設行為;
(一)未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其權限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附件、附圖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
(四)臨時性建(構)筑物或拆除紅線范圍內應拆除的建(構)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第六十六條 對有本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列違法建設行為,構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由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沒收,并處罰款:主城內處違法建筑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主城外處違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一)超越道路紅線進行建設的;
(二)侵占現有或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綠地、城市廣場、體育場地、城市基礎設施、城市公共事業用地進行建設的;
(三)影響城市消防、防洪、抗震的;
(四)在被列為危巖、滑坡禁建區內進行建設的;
(五)嚴重妨礙國防設施、測量標志、文物保護進行建設的;
(六)占壓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的;
(七)侵害規劃確定的微波通道、通信、機場凈空、高壓供電走廊進行建設的;
(八)在近期建設規劃控制區進行建設的;
(九)擅自在建成的新區或舊城改造片區內插建的;
(十)與規劃確定的使用性質嚴重不符,通過整改仍不能達到規劃要求的;
(十一)嚴重影響市容景觀進行建設的;
(十二)拒不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繼續其違法建設行為的;
(十三)臨時性建(構)筑物以及拆遷紅線范圍內應拆除的建(構)筑物逾期不拆的;
(十四)擅自在屋頂搭建建(構)筑物的;
(十五)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
上述之外的一般違法建設行為,由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使用,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主城內處違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主城外處違法建筑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五十元以下的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經改正后符合規劃要求的,予以補辦手續。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配套設施建設的,由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可處應配套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配套工程完工之前,停止受理該建設單位或個人其他建設工程規劃報建。
第六十八條 勘測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放線定位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其對城市規劃的影響程度,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委托勘測業務,并處該工程放線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設計的,由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設計圖的處理;造成違法建設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該項目總設計標準取費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施工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施工的,由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取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所取得的房地產權屬證件無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發證部門予以注銷。
第七十二條 擅自調整和未按法定程序、權限審批或備案的各類城市規劃,不具有法律效力,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可視其情節和后果,對造成違法建設的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違法建設行為給國家和公眾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凡積極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從輕或免于處罰。
第七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建設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由違法審批的部門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審批、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妨礙、阻撓、拒絕規劃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違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立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五個法定工作日內立案。
(二)制止。自立案之日起五個法定工作日內發出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收到違法行為通知書之日起五個法定工作日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對在建的違法建設被責令停工的,當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繼續施工。對繼續施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強行制止,直至拆除。
(三)處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當事人書面意見之日起十五個法定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的,在聽證后十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作出處罰決定期限的,應經作出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
在作出對主城內的違法行為罰款十五萬元以上、主城外的罰款五萬元以上的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四)執行。作出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當事人在限期內履行處罰決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筑決定的,也可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規劃管理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其他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