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終止合同(二)履行期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四)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十、其他條款;XI,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的原因合同,當合同的解散事由發生時,解散權人可以解散合同,對于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1。供應內容;第二,定價方式;第三,質量標準;四。供應、接收和調節的方式;5.驗收方法;不及物動詞結算和支付方式;七。相關責任;八、不可抗力因素;九。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十、其他條款;XI。日期簽署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562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的原因合同。當合同的解散事由發生時,解散權人可以解散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終止合同(二)履行期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四)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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