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征收主要是將被征收人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可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和土地征用主要用途土地用于臨時建筑工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筑材料堆場建設等,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對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征用土地只補償原土地用戶。
法律分析:征用 土地與征收土地的區別是:征用 土地無安置補助費、征收/1220征用土地-的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征用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2、征收 土地和 征用 土地的區別有哪些(1)征用土地以轉讓為條件土地所有權,即集體所有權變為國有;征用 土地以土地使用權臨時轉讓為準,土地所有權不變,仍歸集體所有。(2)賠償項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對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征用 土地只補償原土地用戶。(3)審批權限不同,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征用 土地的批準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4) 土地使用性質不同,土地的征收主要是將被征收人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可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和土地 征用主要用途土地用于臨時建筑工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筑材料堆場建設等。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期滿后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