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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范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境內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統籌本市境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區縣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指導直屬中學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統一使用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系統。
第五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
第二章 入學注冊
第六條學校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規定,有序錄取招收新生。
學校應及時向新生發放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錄取通知書》,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條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戶籍證明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學生及其監護人、監護人的委托人須在開學后一周內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
開學后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辦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因病須休學治療的新生,按休學規定辦理。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
(二)已經被其他普通高中學?;蛑械嚷殬I學校正式錄取的;
(三)其他違反普通高中招生錄取政策的。
第九條 學校應按照辦學規模及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收學生并注冊學籍。
未參加本市初中學業水平(畢業)考試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試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錄取。
學校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注冊學籍。
第三章 學籍建立
第十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并逐步完善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條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與義務教育相銜接,學生的學籍檔案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的基礎上接續進行。
學生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下發。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號沿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號。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二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實行統一的電子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確認學生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