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四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章 轉學、借讀
第十五條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可申請轉入有空余學額的普通高中:
(一)因父母工作調動等正當原因,家庭戶籍和實際居住地遷移,確需轉學的(憑戶籍轉移證明、工作證明、身份證明、房產證或暫住證等證明);
(二)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從事野外工作、為外省市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確需轉學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出國出境證明、工作證明、軍人證、部隊證明等);
(三)海外僑胞、港澳臺胞、在華工作外國專家的子女因隨監護人遷入本市居住,確需轉學的。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六條外市戶籍普通高中學生因父母因工作調動和家庭整體搬遷等正當理由需轉入我市就讀的(憑戶籍轉移證明、工作證明、身份證明、房產證),學生及家長可向轉入學校申請,經學校查驗核實材料,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可轉入我市就讀。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高一第一學期和高三的學生;
(二)未達到轉入學校當年的錄取條件的學生;
(三)向非同類型高中轉學的學生;
(四)休學期間的學生;
(五)在校受處分期間的學生。
第十八條確需轉學的學生,由其監護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由監護人向轉出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完成轉學手續,轉交學籍檔案。
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程序外,還需經所在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
第十九條轉學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后一周內開始辦理,除父母工作變動、舉家遷移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轉入、轉出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條學生(含市外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現役等特殊情況,須到學籍注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經學籍注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并報借讀學校和學籍注冊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借讀,借讀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市內學生原則上不借讀。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學籍注冊學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于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第二十一條借讀生的學籍仍保留在學籍注冊學校,借讀期間應及時到本人學籍注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借讀學校應為借讀學生建立借讀學籍,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借讀學校應建立借讀學生臨時檔案,并于借讀期滿時將借讀學生臨時檔案(課程模塊修習學分情況證明、綜合素質評價報告等)移交給借讀學生學籍注冊學校。學生借讀結束,回原學籍注冊學校學習,在學籍注冊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由學生學籍注冊學校負責辦理。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因傷病、出國等特殊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定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準予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
學生因患嚴重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經醫學鑒定須長期隔離者或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可要求其休學。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